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 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进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