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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法典》第996条解释的视角_康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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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38 卷第 1 期学报No.1 Vol.382023 年 1 月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Jan.,2023DOI:10.16069/ki.511610/g4.2023.01.012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 基于 民法典第 996 条解释的视角康铭(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摘要: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当期待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该

2、精神利益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 996 条中的“人格权”应当包含一般人格利益,债权人所期待的纯粹的精神利益应当纳入其中。故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依照 民法典第 996 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利益合同;纯粹精神利益;民法典第 996 条;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23)01007808收稿日期:20211201作者简介:康铭(1997),男,山东枣庄人,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近年来,在物质需求上已经获得很大满足的现代人开始通过合同追求或者实现主观上的精神享受,于是产生

3、了一种特殊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1 180。与传统的以财产利益作为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合同有所不同,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利益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按照传统“违约损害赔偿不包含精神利益损失”的观点,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得到填补。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精神损害的态度不尽相同。在某些涉及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了维护公正,法院会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一非财产利益损失提供救济;某些涉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又会直接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何种情形应当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至少可以说明传统违约损

4、害赔偿不包含精神利益损失的理论难以完全适用于司法实践 法院会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填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早期理论界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络绎不绝:“精神损害”应当通过侵权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财产利益,二者发生竞合时只能“择一请求”2。这种“择一模式”对受害人救济不周全而饱受争议。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 民法典)第 996 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避免了责任竞合下“择一模式”对受害人救济的不周全,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该条在适用上存在如下疑问:对于精神利益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相对方精神利益受到损害,非违约方能否适用本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引发该疑问的

5、原因在于,第996 条的适用前提是“损害对方人格权”,上述因87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精神利益能否全部解释到“人格权”之中,抑或是只有部分精神利益属于“人格权”范畴,有待商榷。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首先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区分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其次讨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损害获得填补的必要性以及非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最后通过对 民法典第 996条“人格权”的解释,论证合同期待利益中的纯粹精神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一、精神利益合同的类型化相比于传统合同当中事人所期待的利益为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财产利益不再是当事人追求的唯一目

6、的,有时甚至不是主要目的。比如为了获得精神享受而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与婚庆公司订立的婚礼服务合同等。不同于财产利益的具体实在,精神利益本身难以进行量化计算,也难以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所预见。鉴于此,本文将该类合同进一步细分,根据这类合同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其分为两类: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类型的合同(以下简称“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履行利益为非纯粹精神利益类型的合同(以下简称“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对于前者,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另一方仅为其提供非财产性利益,当事人正当期待的,是其在合同依约履行后所应处于的精神状态3,而非财产利益。对于后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财产利益,而是

7、财产利益以及精神利益按照一定比例的混合。从目前的研究看来,已经普遍被学者肯定的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凭借丰富的服务项目(旅游景点的选择、住宿的提供、餐饮的质量等)为旅客提供心旷神怡的旅游体验,或消除旅客原本存在的精神痛苦等不良状态4。此时消费者对合同的期待利益不具有财产性,而在于获得高兴、愉悦的精神享受。第二,殡葬、婚礼服务合同。殡葬、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其内含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对于殡葬服务而言,该活动需要按照传统的程序进行才能使追悼者寄托对逝者的悼念。殡葬活动进行中,若因殡葬服务者的疏忽而导致步骤颠

8、倒或缺失,必然会使本就处于精神悲痛状态的家属陷入更严重的精神痛苦。同样,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婚礼中因婚庆公司的疏忽大意错放哀乐的行为、摄影录像存在严重画面缺失的行为或者场景布置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行为11都会给期待圆满婚礼仪式的新郎新娘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1 181。第三,骨灰等人格物的保管合同5 12。人格物是指蕴含了一定的精神价值的实体有形物,或者该物寄托了个人的特殊感情6。这类物本身一般不具有较高的价值,但其上往往附着特殊的精神利益。在骨灰盒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寄存骨灰盒的目的是寻求精神寄托,表达对故人的哀思。以上合同存在如下共性: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在于财产利益的追求,纯粹是为了实现精

9、神上的享受;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会给相对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有婚房装修的承揽合同13、婚房的购房合同14、婚车购买合同15等。其共性在于:一方面,这些合同中都包含着一个明显涉及财产的部分 汽车、房屋,且所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另一方面,这些财产和某种精神利益的实现(婚礼的举办)密切关联。二、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损害的救济限度本文认为,只有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的,受害方才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在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则不能主张。(一)精神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当下,许多国家已承认违约造成的损害中包含非财产损害并给予契约性救

10、济7。但同时他们也限制了非财产损害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影响交易安全。1.英国法律。英国早期的法律一律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后来立法上开始了有限突破的97适度扩张。沃茨诉莫罗案16的审理法官宾厄姆勋爵提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合同目的在于提供令人愉悦的经历或者精神上的安宁;第二,精神损害是因为身体上的不便而产生,或者附带有身体上的不便8。但以上两项规则所包含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开放性9。比如“鲁克斯利电子和建筑有限公司诉福赛斯”案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在原告私家花园内修建游泳池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保证

11、潜水安全,最大池深须为7.6 英尺。而竣工交付的游泳池最大池深只有 6.9 英尺,原告主张“享受舒适环境”的损失得到了法院支持。17但约翰D麦卡默斯教授认为该案的判决容易引发无限扩张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危险,因为本案判决表明一方当事人轻微的违约行为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按照这种逻辑,消费合同纠纷中的消费者均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们都可以主张其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对某种精神享受的期待9 201。2.美国法律。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353 条认为,当事人不得以情绪受扰进而产生精神痛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例外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给相对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或者是该违约行为极有可能造成

12、相对方严重的情绪受扰。美国判例“卡拉诉音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特殊情况下应当为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10。简言之,美国司法实践原则上否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在极为少数的例外中允许非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德国法律。德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法律认可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金钱以救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违约非财产损失归类,将其归为可通过金钱予以补偿的人身性损害或者将其归入适用金钱赔偿的财产损害。后迫于实践的需要,才在履行合同中“十分有限”地认可了非违约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只是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9 209

13、。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律对其救济的方式是将非财产利益“商业化”。非财产利益的“商业化”是指在某些特定的合同中,当事人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购得某些精神性权益(如舒适、便利等),根据交易理念,这种权益具有财产价值,故该权益的损失应当是财产上的损害11。以旅游合同为例:旅游合同会给旅客带来快感,但这种“精神享受”法律不加评价。法律关心的是旅游者消耗了本可以用来工作的假期。假期的目的在于放松,旅游者放松心情的目的没有达到则会影响其工作的效率,而工作的效率就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7。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通过“商业化”的途径,“曲折地”将非财产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进而通过合同对该“财产利益”进行救济。4.

14、域外法律实践的启示。上述提及的国外法律实践中都承认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但对精神利益保护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英国、美国只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局限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特定目的的合同中。德国则将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失限定在“法律认可的情形”;并且将非财产利益“商业化”,通过合同责任为该非财产利益提供救济。但这种“迂回”的解释方式显然过于牵强。任何精神利益都可以通过与某种生活事实相联系从而转化为财产利益;而且按照这种解释方式,旅客是学生、失业者的情况下将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们本身没有工作,不存在“影响工作效率”的问题。反观英美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可供参考:合同的目

15、的可影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如果合同订立目的是追求精神上的娱乐、舒适,受害人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更容易得到支持。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中精神利益所占的比例分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合同的预期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法院更容易支持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此,本文认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不同分别讨论合同中精神利益的可赔偿性。(二)精神利益合同中纯粹精神利益损害应受保护之所以将纯粹精神利益合同纳入违约救济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利益权衡。08本文从受害方精神利益的可救济性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预见性两个方面衡量

16、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一,从受害方权利的可救济性考虑,相对方遭受的纯粹精神利益损失对违约方而言是可以预见的。预期利益就是指缔约人对合同的期待价值,不能因为这种预期利益不是财产利益,就一概拒绝通过合同责任对其进行救济12。如果不将这种纯粹的精神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中,将导致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无处填补。一方面,受害人无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分远离而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18。另一方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利益损失。这使精神利益合同更容易成为“效率违约”的牺牲对象1 186,比如:某租车公司将一辆奔驰车出租给某人做婚车使用,之后他会很乐意地将该车再次出租给另一家出价更高的公司而拒绝履行前一个的合同。因为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得更高的租金,另一方面不需要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根本性的矛盾:一方面,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并且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法律为何不考虑对这一损害进行补救?13 这是否违反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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