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卷第 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李燕,高星阁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基金项目:年度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 以民事司法改革诉权保护为样本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年度校级科研资助项目()作者简介: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高星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李 燕,高星阁,(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法学院,重庆)摘要:民事执行程序虽然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2、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样应当予以重视,此两者作为现代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话语体系。但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主要使命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始终处于一个脆弱的“偏向式”动态平衡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权的强化会逐步加剧两者之间的张力,脆弱的平衡状态随时可能被打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为对我国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其立法科学化的衡量维度固然在于以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成效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但是不能单极化发展,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纳入其中。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必须回应立法和
3、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博弈和冲突。应当充分发挥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救济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功能,以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生活安宁权、人身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之保障“划定”强制执行权作用于被执行人时之限度,以此为基础厘清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边界。最终通过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衡平,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镶嵌”人权保障的“内核”,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关键词:民事执行;人权保障;比例原则;程序救济;强制执行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问题之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
4、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伴随着人权入宪这一伟大历史进程,我国的人权事业特别是人权的法治保障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权法治保障是李 燕,等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权事业和法治事业共同融合与发展之结果,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前进趋势。近年来“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提出,不仅是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当代中国法治事业发展之最新成果,在我国人权法治领域具有时代意义。具体到民事司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同样必须体现和贯彻宪法之精神,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而且更要体现在民事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而作为民事
5、司法领域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经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开启了单独立法之进程。对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民事执行程序而言,它对民事审判、仲裁以及公证的顺利进行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或者间接的促进作用,是当事人私权救济的最终环节,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民事执行程序的“使命”决定了其不同于民事审判阶段“两造对立,法官居中裁判”这一“等腰三角形”的审判组织架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院往往“一边倒”地站在债权人一方,通过两者的密切配合,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在这种“一边倒”的执行组织架构之下,民事审判程序中平等对立的两造当
6、事人结构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得到国家公权力加持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实现过程中往往直面和冲击着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底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权利实现上的相悖性决定了债权人债权的债权实现过程往往伴随着与债务人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激烈冲突,特别是在近年来“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的考核压力下显得尤为突出。但必须明确,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均属于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应有之义,两者都应当得到妥善的保障,而不能顾此失彼,偏向一方。因此,妥善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上的冲突,在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和债务人的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不仅是民事强制执行领
7、域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而且也是作为人权保障主体的国家为当事人提供利益权衡机制,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中科学贯彻人权保障理念,促使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效益最大化发挥的职责所在。而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则是本文写作的逻辑起点所在。二、民事执行中人权冲突的表征要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所出现的人权冲突现象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首先必须回归到人权理论本身寻找答案。一方面,人权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人权产生或者现有人权范围的扩大都会导致其与既有人权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即使人权内涵呈静止状态不再产生变化,其仍然可能因时代的变化及主体类型的改变导致类似的人权冲突产生。因
8、此,人权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体系所固有的特征之一。从此维度出发,人权冲突可以界定为在不同的人权主体行使相同或者不同的权利时或者同一人权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所面临的权利矛盾或者抵触的现象。换言之,人权冲突表现为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因相同权利或者类似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冲突和抵触的现象,并且这种冲突和抵触现象因时空要素和主体要素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具体到民事执行程序中,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两维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特殊情况下还包含案外人。这两维主体的权利伴随着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和运行而同步行使和变化,并以民事执行的基本目的为指向而实现统一。伴随着民事执行程序运作所带来的动资料来源:网站数据,
9、访问时间:年 月 日。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卷第 期 态变化过程,以债权实现权为主要权利目标的债权人在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加持下,通过不断限缩和让渡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以强迫其履行债务。随着对债务人权利范围限缩和让渡程度的加深,作为债务人基本人权范畴的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不断面临着被侵蚀和妨害的危险。此时,民事执行中这两维主体在权利互动过程中便呈现出紧张的张力,而这一紧张状态的出现便是本文语境下的人权冲突。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在债务人限缩和让渡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人权保障的制约,则会导致权力行使的恣意性,并最终使民事执行程序的预期价值无法实现,不仅债务人,
10、而且债权人身处执行程序的“漩涡”之中仍有被“反噬”的风险。因此,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加强执行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的权利抑制民事执行中公权力行使的边界,进而合理消弭民事执行中的人权冲突,不仅可以合理规范具有单项强制性的强制执行权的合理行使,更能够真正实现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设置目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利切实保障之间的相统一。(一)社会舆论层面人权保障理念的失衡在我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朴素的以实体正义为追求的理念影响下,社会公众对民事执行程序的期待更多是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转化为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权利,其对司法的期待感和满足感也更多建立在民事执行
11、程序对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立的“纸面上权利”的转化质效之上。“执行难”现象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公众长期以来司法期待感不能得到满足的产物。“执行难”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法律现象。该现象的产生固然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从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的视角看,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得到保护和实现,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得到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属于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社会公众对解决“执行难”的期待给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带来了极大的舆论压力,并被高层所注意,将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予以推进和解决。而高层的重
12、视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又对社会舆论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凡是能被用来解决执行难的新举措、新创举都被作为一种重要的经验进行大肆宣传和报道,执行直播,惩治“老赖”,公布甚至“丑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现象充斥在各类新闻传播平台之中,似乎一个人一旦被贴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其就理所应当地成为了舆论“喊打喊杀”的对象,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在“汹涌”的致力于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舆论面前,似乎不值一提。司法政策的导向与社会舆论的双向互动将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为核心的实体正义的保障推向了极致,而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则在司法和舆论的双向互动过程中逐渐滑向天平的另一端,其社会基础不断被侵蚀,乃至逐步沦落为
13、“口号化”“政策化”之“空壳”。在社会舆论层面,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民事执行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极致化发展,不仅是在民事执行领域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人权冲突的直观展现,而且在民意与司法的互动过程中深刻地影响到了对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理念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贯彻。(二)法规范层面人权保障的单极化发展伴随着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进程,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工作亦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时至今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呼之欲出。以之前近五年的民事执行立法工作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共出台 项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数量超过十八大前的总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一步
14、得到了规范。特别是 李 燕,等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涉及财产保全、财产调查、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先予仲裁等 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建设,治密规则体系,对执行程序的畅通,乃至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关键性的制度支撑。但是,纵观近年我国民事执行的立法进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作为“绝对”核心,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单极化立法特征:自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开局,经过 年的“攻坚之年”和 年的“收官之年”,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紧紧围绕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从执行程序的运行,执行措施的采用,执行
15、救济的规范等各个层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以债权实现权为表征的债权人的人权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夯实和规范。反观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相关立法,从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费用等事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障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规定为肇始,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条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 条保留其及抚养家人的生活必需品作为具体体现,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中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始终停留在对其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层面,并无新的发展。最新民事强制执
16、行法(草案)亦仅在承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上通过第 条“豁免执行的财产”明确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医疗、学习物品和相关费用”不得执行之规定。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以人格尊严权为主要代表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被执行人的人权基本权在民事执行立法保障中仍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不仅如此,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代表的执行威慑机制作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权的有力保障手段在立法中不断得到夯实和巩固。而这种以“牺牲”被执行人人格尊严为代价的执行威慑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业绩考核以及运动式执法的压力下被滥用,甚至普遍化适用的可能性和动机进一步加强,在缺乏有力的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下,不断“侵蚀”着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边界。(三)司法实践中解决“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紧张对立在社会舆论以及立法层面对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长期失衡的现状最终都会投射到司法实践之中。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各地法院在相关考核指标的压力之下采取的诸多措施加剧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的保障与被执行人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对立。比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以“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