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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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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重磅20条!我省真金白银推动经济全面恢复增长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 措施)。措施 共20条内容,旨在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措施 涉及餐饮、购物、住宿等多个方面,内容包括: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助力做实项目前期;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省市县给予一定奖励;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强化全省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加大促消费力度,全省发放政府消费券6亿元,促进冰雪旅游、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推动生活

2、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引导销售的乘用车实行不高于裸车价格10%的优惠,鼓励省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在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免首道门票;加大“引客入省”旅游支持力度;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黑龙江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等。(摘自 黑龙江日报)我省发布通知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近日,黑龙

3、江省下发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资待遇保障工作、落实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倾斜政策、做好工伤认定和保障工作、做好奖励表彰工作、做好医务人员招聘配备工作、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休息休假等六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落实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倾斜政策;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可采取面试、直接考察方式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医务人员可享受额外增加 50%带薪休假等。(摘自 黑龙江日报)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8个部门印

4、发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攻方向、主要任务和支持政策。指导意见 提到,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有序落户城镇。充分尊重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积极稳妥推广新市民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未落户搬迁人口。依法保障已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报道)民生新政民生民生新政新政682023.2国家发改委出台信用信息修复

5、新规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 办法),该办法自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 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据新华社报道)11部门联合印发 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 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方案 明确,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

6、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方案 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 7 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摘自 人民日报)确保2023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 要求,保证2023届部属师范

7、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全部落实任教学校,严禁“有编不补”。2023年5月底前,确保90%的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23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公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离校前须全部落实任教学校。(摘自 北京日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摘自 证券日报)民生新政扫描文中二维码,可查看相关政策原文见习编辑:李星男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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