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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中期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_杨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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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海社会科学丨年第期清朝前中期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杨扬摘要:教化是将道德、文化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社会教化,清朝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与社会风俗得以彰显与推广。传统中 国自象魏布宪、木铎传法到讲读律令、圣谕宣讲,始终具有优良的社会教化传统。国家通过讲读律令与圣谕宣讲的教化路径,巩固了基层治理秩序,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明清律典始设“讲读律令”,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官民读法提出不同要求;圣谕宣讲是强化社会教化的结果,亦是社会教化在实践维度的重要体现。清朝圣谕文本涉及的律例知识,能 够观察清代法律如何有效同圣谕文本相衔接。这种综合运用讲读律令与圣谕宣讲的社会教化方式,促使清朝实

2、现对超大规模领土国家稳定的 治理。关键词:讲读律令;圣谕宣讲;社会教化;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维持大一统体制的传统中国,能够实现国家长期有效的社会治理,能够维系国家的相对稳定,需要从制度上寻求原因,从已在社会上确立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着手。法律乃国家之大信,是传统中 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对官吏和百姓皆十分重视通过社会教化推进国家正统意识形态,以巩固主流伦理价值,从而实现化导民风,令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与预防犯罪的社会目标。自“月吉读法”的传统出现以来,历朝统治者都将社会教化,尤其通过将讲读律令与圣谕宣讲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立法、司法与行政诸环节保障实施。

3、法律宣讲是落实国家意志的手段,实现社会教化才是核心诉求。法律宣讲中最具特色,对中国历史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是明清以来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实践。无论是传统中国的法律宣讲,还是当代中国的普法宣传,都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积极影响。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社会教化体系也有着密切关系本文拟从官民社会教化的内在性需求人手,通过讲读律令与宣讲圣谕的不同社会教化手段,研究规范与实践诸层面的法律宣教是如何形塑清朝民众对国家的文化认同,社会教化的实施又是基金项目:中 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基础研究重点激励课题“盛世普法:清前中期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作者简介:

4、杨扬,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讲师,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DOI:1014154 j cnki qss 202206018如何为清朝政治秩序的维系奠定思想统一的基础。一、官民何以学法:社会教化的内在性需求()从愚民”到“教民的话语实践清代官箴书中经常出现地方官员将基层民众犯法归因于“愚民不知法”所致。这种“愚民”话语试图呈现清朝州县“父母官”其辖内民众社会教化的必要性、合法性与正当性。清会典事例“礼部?风教讲约”记录的地方社会教化实践中,频繁出现“愚民”“愚顽”“愚氓”与“蚩愚”的表达。如顺治十六年(年)“申明诫谕,原以开导愚氓”,雍正三

5、年(年)“每月朔望,齐集乡之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宣读圣谕广训,详示开导,务使乡 曲愚民共知鼓舞向善”,乾隆三年(年)“朕实不忍兵民等之蚩愚不悟,特颁此旨,再行晓谕乾隆五年“豫省民愚易诱,少壮习于拳棒,恐被邪教之人煽骗人伙,宜严查申禁乾隆十一年(年)“朔望宣讲圣谕之后,即以方言谙语,为愚民讲说”,乾隆四十二年“奸淫、斗殴之中,关系伦常,罪名递重,乡 曲蚩愚,尤未必尽能通晓”,乾隆五十一年(年)“五城所属地方辽阔,恐乡愚小民,不克周知”。在清朝官方表达中频繁出现的“愚民”话语,体现了统治阶层的偏见,但客观上促使了 国家通过社会教化实现“教民”的目的。圣谕文本作为社会教化的重要载体,康熙时期曾颁布有

6、十六条,被认为是“儒家道德价值之集大成者”和“最简明和权威的儒学”。清朝官方文献呈现的“愚民”话语,意在通过民之父母的视角,将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伦理道德通过圣谕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意志,将国家律令与圣谕内容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换言之,国家通过“愚民”的话语表达为民众的开蒙教化提供正当性依据,对国家意识形态宣传与政治秩序维系奠定思想基础。这种国家治理手段将开蒙教化的意图不断对外彰显,期娜塑出子民遵守法律、避免争讼、历史文化研究尊崇正教、依时纳税、勤务雜的社会。(二)从健讼”到“息讼”的理念要求清代健讼之风对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甚重。徐忠明通过考察明清时期公案文学的繁荣与讼师秘本的广泛传播,认为

7、这都与民间好讼风气有关。徐明忠还利用地方志中记载的清代诉讼之风,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认知地方社会健讼风气的现实。这种“健讼”风气的社会认知,既包括地方志等文献反映的社会现状,也包括国家官府为实现社会治麵使用的甜吾手段。对于地方社会易于发生争端,健讼频发的认识,要从费孝通的“乡土社会”视角进行理解。对于家庭关系而言,“乡土社会,导致个体私人空间的不断逼与地方经济资源的日益匮乏。尽管存在浓厚的亲情血缘连结,也极易触发家庭成员之间利益方面的摩擦与纠纷,从而产生社会冲突与鼠牙雀角之事。在这种“推挤”之间应如何维持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治理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健讼”风气在官方文献中频繁出现,

8、核心是要论证国家“息讼”主张的正当性问题。国家和宗族都试图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宣讲融为一体,通过丰富多样的手段,将法律内容、法律思想以 民间宣讲的方式融人民众内心。国家通过教化手段可以自然地压缩“健讼”“好讼”风气在中 国社会的存在空间,形成国家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权威地位的自我强化循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需要对清朝官民熟读法律的必要性进行说明。河东总督田文镜与浙江总督李卫遵照雍正旨意撰写的钦颁州县事宜,指出初任州县官熟读讲明法律的必要性:为避免因“胸中茫然”致使案件审断出现问题,地方州县官吏必须熟读律法,谙晓律意,能够正确剖断,以辨是非。因此,地方官府人员对于律法学习的基本要求是“须臾不可释

9、手陈廷敬曾对清朝官方以法律宣讲进行社会教化的意图说的十分明白:“历代以来,有井读律令之法,皆周礼之遗意,为教民之要务也。夫欲教民以道,必先信上之令以实致乎民。”?法律宣讲的本质即是实现社会教化,午亭文编卷“请严督抚之责成疏”,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青海社会科学丨 年第期达到国家凝聚民心、实现文化认同 的重要途径。因此,清朝统治者需要民众熟知法律,并非要求民众具有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而是希望通过熟读法律,能够自觉履行义务性规范,遇事互相礼让,发生纠纷尽量不去诉诸法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诉诸法庭的社会治理观念气法律宣讲体现的是权力与社会的控制关系,通过信息的传递与影响达到社会化或个体对阅

10、读内容的选择,促使权力统御格局的形成。二、讲读律令:清代立法中的法律宣讲作为国家推行社会教化的路径之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政治诉求通过官方律典呈现出来。全社会形成知法与守法的先决条件,是法律内容得以传播,吏民皆知晓法律意涵。在古代中 国这种超大规模的领土空间上,法律的传播既要突破空间阻碍,也要突破语言阻碍,实现国家意志的实效传播。古代中国社会进行法律宣讲主要是法律内容如何被知晓的过程,明清立法中的法律宣讲条款“讲读律令”的产生,就是为了弥合这种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以维持政治稳定与民不知法造成基层社会不稳定之间的张力。历任浙江布政使与江西、广东巡抚的李士桢曾指出,官吏平日须讲读律令,习得律意,才能随事审

11、理案件,参详律意。若官吏日常无法做到讲读律令,临到 审案亦不仔细参详案情,就会对案件裁判产生差误,导致案件真凶逃脱法外、无辜之人受累致讼的不良 司法效果发生。包世臣以为只有民知法之所禁,深明律意之人自不犯法,此为“地方造无穷之福,此人读律之指也。”才于律令讲读的重要性,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也提过类似的内容:“天下之学,必讲焉而后明,矧在专门,义博而科繁,安有不讲而能明者。讲读律令,旧载吏律。”沈家本认为,对于内容繁多且意涵深远的律例之学,唯有讲读明 了,才能知悉深意。因此,明朝“吏律,始设“讲读律令”条,以彰显国家教民化俗之意图。有关讲读律令方面的教化举措,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便提出“法贵简当,

12、使人易 晓”的立法理念。吴元年(年)十二月大明令编撰完成,朱元璋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 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通过律令直解的法律汇编,将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的法规内容聚集成册,既方便讲读人进行宣讲,也方便受众查阅了解。这种以讲读律令的方式进行的法律宣讲,旨在教化百姓理解、认同并遵守国家制度规范。从国家立法层面而言,讲读律令之法始设于大明律“讲读律令”条。大明律该条规范以国家立法形式对官吏熟读法律、讲明律意提出基本要求,并对官吏讲读律令提出考核要求,如考察时间、考察主体、考察方式以及惩处措施。同时,该条

13、规范以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对于减免与排除細本条规范的情形进行了说明。不仅明朝法律有讲读律令的基本规定,明会典“读法”对洪武四年(年)至嘉靖八年(年)国家法律宣讲的活动亦多有记述。如洪武二十五年(年)规定“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其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全记者,俱受赏。”这皆是国家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积极引导民众熟读法律的结果。明大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宣讲的内容。首先,朱元璋认为,大诰应是世代遵守的要法,通过运用强制手段推行大诘,明确提出“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的这项规定,将大

14、浩内容的熟读常备视为减免规定刑罚的又一例外规定。此种做法与律文规定一致,将明大诰的法律效力提升为常法的地位,极大推动了民众熟读大明律与明大诘。其次,明大浩成为明初国家社会教育的必读教材,国家指派专人讲读大明史卷“刑法志”,清抄本。历史文化研究诘,将其列人科举考试的内容,督促全国学子学习详解大诰;最后,朱元璋发挥奖惩机制,对于讲读大诘有功的官员,国家大力褒奖,以此调动士人诵读国家律法的积极性。清承明制,在法律宣讲方面亦是如此。清朝建立以后,继续沿袭明朝对官民熟读法律方面的要求,在规范方面推行国家的法律宣讲活动。顺治十八年(年)巡方事宜规定:“入境三日内,将御史出巡禁约及皇帝有关敕谕誊黄刊刻,每一

15、司道发十张,每一府州县各发十张,遍示城乡绅士人民。如不刊刻、不遍示,经都察院举劾,即以违旨论处。”雍正三年(年)大清律集解序中提到律典“刊布中外”后,已居官位者要“精思熟习,悉期糾月,以查小大之比。”不仅如此,每遇年底,刑部堂官传集满汉司员,将律例内摘出一条,令将此条律文背写完全,考试分别上、中、下三等,开列名次 雍正皇帝提出,从通都大邑到僻壤穷乡,州县地方都要施行读法之制,使“父老子弟递相告戒,知畏法而重自爱。”自此便“风俗可正,礼让可兴至乾隆初年,吏部以内外官员各有本任承办事例为由,认为“律例条款繁多,难概责以通晓提出“删除官员考校律例一条”的建议。针对吏部该条建议,乾隆皇帝明确回应“不允

16、并发谕旨曰:“诚以律例关系重要,非尽人所能通晓,讲读之功不可废也。”乾隆五年(年)大清律例颁行天下,“吏律”规定了“讲读律令”条,本文拟从基本规定、考校规定、减免例外规定以及其他四个层面进行分析(详见表)。表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的讲读律令”条款法规范注解对象基本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内容同 明律,以国家立法规定官吏讲读律令的基本要求。考核规定()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对年终内外官吏讲读律令提出考核要求,观念同 明律,但在具体考察主体与惩处措施方面有所不同。清代考核主体从内外有分,变更为内外各从上司官。惩处措施方面,从三犯的区别对待,变更为区分官与吏,不同处罚。官吏减免例外()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内容同 明律。民众其他()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四类行为适用斩监候的特别规定,清律律文出现小注,应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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