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YW100.6M分徽信QQ(同号):32493636611判断方式: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三类。2.共有三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三)反诉1.概念:(1)独立的诉。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9条(2)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2.反诉的构成要件:民诉法解释第233条(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
2、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232条(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5)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1)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四)诉的合并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1)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2)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第二章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如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双方当事人拥有相对应的权利,如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反诉。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一、二、再审)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DYW100.C0M微信QQ(同号):3249363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