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问题的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侵权行为客体的内容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另一类是因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后者因被侵害的权益为财产性权益,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一般都能通过举证责任规则予以明确,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极少存在模糊空间。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诉讼则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人身权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而言,人身权益损失又包含被侵权人身体受损、因人身权益受损而导致的财产受损以及精神损害。由于人身权益损收稿日期 2022-07-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17Y
2、JA820017);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2019-YXXZ-17)。作者简介阮崇翔,男,河南信阳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相关研究。摘要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一般情形中被侵权人进行诉讼的核心利益。自我国 民法典 颁布生效之时,部分民事实体法对损害赔偿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已经完成了立法探索阶段。然而,将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不仅限制了对被侵权人实现损失补偿的诉求,还会给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带来现实困难。因此,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设立损
3、害赔偿额酌定制度,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最优路径。关键词 损害赔偿额;侵权责任;自由裁量权;路径完善中图分类号 D923文章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0304(2023)01-0074-08Legislative Review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ath for Determiningthe Amount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RUAN Chong-xiang(Henan Provincial CPC Party School,Zhengzhou 451000,Henan,China)Abstract:The determ
4、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damage litigation,which isrelated to the cor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d party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Sincethe promulg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Civil Codein China,the issue of how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dama
5、ges in some civil substantive laws has completed its legislative exploration stage.However,placing therelevant rules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in civil substantive law not only limitsthe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of the infringed party,but also brings practical d
6、ifficulties to thedeterm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improving therelevant rules for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egal practice has become anecessary path to achiev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for in
7、fringement.Keywords:amount of damages;tort liability;discretion;path improvement后民法典时代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完善阮崇翔(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1000)第 37 卷第 1 期2023 年 2 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7No.1Feb2023DOI:10.13880/65-1210/c.2023.01.007第 1 期本文所探讨的侵权损害赔偿额限定于因侵害他人
8、财产权益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民法典第 118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
9、定赔偿数额。”失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特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数额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难以证明或客观上不能证明的困局。我国立法机关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问题历来十分重视,根据损害对象的类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随着社会关系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规则层面的设置得到不断完善。在部分民事实体法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已经初步形成具
10、有一定规模的规范集群,能够解决损害赔偿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一般问题。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颁布,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定在 2020 年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例如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 1182 条取消了原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关于损害赔偿额确定方式在顺序上的限制。此种变化是否能给予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人选择更为符合自身利益赔偿方式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受限于实体法不同门类、领域的界限,部分民事实体法中对于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规定各自独立存在,未形成联动之势的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在司法适用之效果上是否会产生折损,甚至发生违背立法者立法本旨之可
11、能?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为切入点,希望能够对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二、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之立法现状(一)民法典 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 民法典 颁布之前,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规则主要体现在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之中。民法典 编撰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的相关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对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司法需求,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调整,最终将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规则规定于 民法典 第 1182 条之中。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 1182 条在一定范围内继承了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的部分规则。第一,从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都限定于
12、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依据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受到损害;另一类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损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第二,受害人依旧享有财产损害赔偿与获利返还两种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第三,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仍然存在协商确定损害赔偿额的空间。第四,在受害人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时,由法官酌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人的获利数额165-66。从损害赔偿额确定的方式来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的规定,人身权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有四种方式并且不同的确定方式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具体而言
13、,首先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准确定损害赔偿额;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存在不能确定的现实障碍时,通过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给予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利;若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各种情况酌定损害赔偿额。之所以不同的确定方式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主要是基于侵权责任赔偿制度填平原则的考虑。而依据填平原则“判断赔偿合法性的界限是,该赔偿是否能够填平受害人的损失”2155。所以,在受害人人身权益损失无法确阮崇翔:后民法典时代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完善75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37 卷定时,才能再去寻找其他的损害赔偿额确定方式。此
14、项措施也是为了防止当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时,受害人若选择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基准确定损害赔偿额,则突破了损害赔偿法理中禁止利用损害赔偿得利的原则性限制。我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82 条对受害人人身权益损害赔偿额确定的方式作出了重大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取消了财产损害赔偿与获利返还两种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位阶限制,受害人可以选择更为符合自己利益的赔偿方案。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对两种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位阶限制可能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难以保障,而赋予受害人选择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的竞合。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20 条的规定,适
15、用侵权人的获得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所以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是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在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也一定难以确定。依据此逻辑推理,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选择权不仅不会违反填平原则,而且能够以最理想的方式补救自己的损失,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法官酌定损害赔偿额是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兜底方式,只有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时方可予以适用,法官酌定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形式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与案件相关的具体情况3698。(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16、案件,也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707。一般而言,非财产性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2020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83 条对 侵权责任法 第 22 条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主要体现在新增了特定情形下侵权人损害了对受害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精神损害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会造成受害人情感上的伤害或心理上的痛苦,无法通过金钱量化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额。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上,法律不得不授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4139。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之酌定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司法解释中,最早可追溯至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但突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时的作用,并且对于法官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