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制定国内立法确保放射性材料受到保护。公约的内容还包括缔约国打击核恐怖主义、信息交流;发现、预防和应对核恐怖行为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参照 保障措施和实物保护建议对核材料进行监管和保护。核安保丛书:原子能机构核安保丛书框架由以下四级出版物构成:核安保法则、建议、实施导则和技术导则。第一级出版物核安保法则包含核安保的目标和基本要素,并提供安保建议的基础;第二级出版物建议详细阐述核安保的基本要素,并介绍国家为实施基本原则应当落实的各种建议的要求;第三级和第四级出版物实施导则和技术导则更详细地说明如何采取适当措施实施上述建议。我国核安保现状:我国核安保工作近年来发展迅速
2、,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法律体系和公约宗旨下,颁布了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导则,目前已颁布的与核安保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放射源及相关设施安保、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实物保护、放射性废物及相关设施安保提出了具体要求。核设施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核反恐应急和处置预案,基本涵盖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保范围。加强核材料、核设施保卫:新建核设施按标准
3、建设了实物保护系统,对早期的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运输的安全保卫,针对核反恐制定处置和应急预案。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以共同应对国际恐怖活动,开展核安保技术研发、人员培训、安保文化传播工作。放射源行为准则 放射源行为准则: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及保卫国际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备。年 月 日经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于 年 月在维也纳出版。反映了 年 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放射源保安国际会议”(霍夫堡会议)得出的重要结论,鼓励所有国家加强对放射源的控制并遵守该行为准则。中国是 个就执行该行为准则
4、进行书面承诺的国家之一。范围和对象: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可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造成重要危险的放射源,不适用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核材料,但含有钚 的源除外。行为准则亦不适用于军事计划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放射源。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根据 年在法国第戎举行的“辐射源安全和放射性物质保安国际会议”的倡议,于 年 月核准了编制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的行动计划。年 月的 理事会大会提请各国对此关注,年 月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即“主管辐射源安全和放射性物质保安国家监管机构国际会议”)对此表示支持,并呼吁各国适用和执行“行为准则”。年,根据布宜诺
5、斯艾利斯会议成果,要求秘书处与各国就执行“行为准则”的经验进行磋商。年 月“行为准则”的修订草案提交至 理事会,经 年 月技术和法律专家第二次会议讨论修改,确定了其适用范围,并增加了鼓励统一国家放射源登记格式以及有关放射源进出口控制条款的内容。年 月技术和法律专家第三次会议就“行为准则”的范围及文本达成了一致,并于 年 月获得 理事会核准,取代 年 月印发的版本()。理事会于 年 月核准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以下简称“进出口导辐射防护通讯 年 月 第 卷 第 期则”),并予 年印发,以期协调各国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政策,促进“行为准则”的落实。主要条款和内容:“行为
6、准则”实施的目标是各国通过制订、统一和执行相关政策、法律和条例并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和保持放射源的高水平安全和保安;()防止擅自接触或损坏放射源以及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被擅自转移,以便减少这类源所产生的有害事故性照射或恶意使用这类源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减轻或尽量减少涉及放射源的任何事故或恶意行为的放射后果。为达到上述目标,“行为准则”要求各国应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包括建立管理和保护放射源的有效的国家法律和监管控制系统,确保受权管理放射源的人员能获得并使用辐射防护、安全和保安方面的适当设施和服务,确保为其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及其应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充分安排
7、。建立国家放射源登记簿,并尽可能用统一格式进行。当发现存在潜在跨境影响的放射源的任何失控或任何事件时,应确保通过原子能机构已建立的机制或其他机制,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相关信息。在安全和保安的情况下,鼓励有可能的重复使用或收贮后回取再利用放射源。涉及 类、类放射源进口或出口(及其运输)的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持与本“行为准则”的要求吻合。“行为准则”还对设计人员、制造商(放射源制造商和含放射源装置的制造商)、供应商、用户以及废源管理人员强调,他们对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负有责任,他们应根据涉及一个或多个放射源的失控和恶意行为的可能性,就其境内使用各种源的威胁进行薄弱环节评估。各国应对根据本
8、“行为准则”的规定从另一国以秘密方式得到的,或通过参与为实施本“行为准则”而开展的活动以秘密方式得到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应要求任一国家提供按照其国家法律不准提供的或将危及该国安全的任何信息。作用和意义:采用和执行“行为准则”使许多国家有关放射源的监管基础结构和能力取得了显著改进,放射源的安保状况得以持续改进。许多国家已经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提供了国家联络点,并通过执行“进出口导则”的有关进出口控制和批准程序,保证了 类源和 类源的进口和出口安全可控,使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受益。“行为准则”推进了、各国持续提供国际、多边和双边支持,促进国家间信息交流,促进各国政府、许可证持有者和国际组织之间
9、的密切合作,促进和加强了各国对具有高度危险的放射源的保安。年 月,我国将“行为准则”和“进出口导则”的有关要求纳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我国放射源安全和保安工作,强化了我国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了我国放射源的固有安全性,有效降低了我国放射源失控等涉源事件的发生,确保了环境的辐射安全持续好转。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可能引起辐射危险的源的安全,保护人类免受辐射危害。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主要涉及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目标和通用法则,而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要求和导则等下层文件则根据具体应用对象和范围将这些原则逐步深入和细化。所指的辐射限于电离辐射,不含非电离辐射。而源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可以包括放射性物质,也包括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器件、装置和设施。目标:为人类提供适宜的防护与安全标准,而不致过分地限制会产生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或避免在干预时付出不适当的代价。防护目标是防止受照个体出现确定性效应,降低群体中发生随机效应的概率。安全目标是对辐射防护术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