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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名称的规范化思考——...学校法学院命名的现状为视角_孙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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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名称的规范化思考以 G 省高等学校法学院命名的现状为视角孙平(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摘要:在我国设置“法学院”的高等学校,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学院”的名称“五花八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理解上的偏差,一些高等学校把“法学”视为可以自由“点缀”的名词使用,于是出现了“政法学院”“法政学院”“法商学院”“文法学院”等各种二级学院的名称。“法学院”原本是“法律科学学院”的简称。从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和“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法学院”的名称规范统一是理应达成共识的。高等学校的“法学院”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不仅能够反映出管理者对法律科学的正确认识,还能够反映出对大学

2、管理的水平。关键词:法学院;规范名称;高等学校;管理水平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2)04-0035-10收稿日期:2022-07-21作者简介:孙平(1964-),男,陕西韩城人,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开放大学副校长、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律人类学。参见2022年11月11日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建设专栏.http:/ No.12)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ofJudicialPolice2022年第4期(第3卷 总第

3、12期)35-法学论坛在学院设立上,我们发现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在设立法学院的问题上不存在办学主体性质的区别,只是有的高等学校认可法学专业存在的价值而加以举办,而有些高等学校认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就业困难,因而没有举办。通过对G省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情况的调查,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学院”的名称五花八门。作为二级学院的“法学院”名称多不统一,很不规范,具体情况如下:1.法学院一些综合类的高等学校直接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当然在法学院的下面有设立法律系的,还有设立其他相关专业系的:如社会工作系、公共管理系;也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面设立了专门的法学类别的系部,如

4、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设国际法学系、法律系、民商法学系、知识产权法系;还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教学部、诉讼法学教学部、民商法学教学部。2.民商法律学院一般设立二级学院的普遍叫“法学院”,较少使用“法律学院”的称谓。但是有一所公办综合性本科高等学校设立了民商法律学院,其他高等学校均没有这种现象。3.法政学院有的高等学校设立了法政学院,也就是法律与政治学院的简称,如某海洋大学设立法政学院,下设理论法学系、刑事法学系、民商法学系、海洋法与国际法学系、社会学系、政治与行政学系。4.政法学院有一些高等学校设立有政法学院,严格意义上全称应该是“政治与法律学学院”,如某师范学院设有政法学院,下设思想

5、政治教育(师范类)系、法学系、社会工作系。还有一些高等学校的政法学院包括了思想政治课的团队。近些年来,大多数高等学校在思想政治课教学团队的基础上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这样的话就可以独立设立法学院了。如某工业大学原来的政法学院包括思想政治课教学团队,因为设立的独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因此在2022年9月该校的政法学院更名为了法学院。5.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合并设立一些高等学校近年来开始将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并设立,往往在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下面设立有法律系、知识产权系。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是对知识产权重视的一种积极表现,但是知识产权其实与法学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保护性注册申请往

6、往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密切,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才与法律存在联系。知识产权的问题往往不在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而在于如何加以利用和保护,这方面的知识法学专家其实并不是非常了解,往往从事工业、商业的人士更为熟悉,所以说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分开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才是科学的态度。6.法学院加挂律师学院有个别普通高等学校在法学院的名称外加挂律师学院。其实,律师学院是近年来为新任律师进行培训而由司法行政部门在一些高等学校设立的培训机构,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法学院的同属名称对待,仅仅是法学院培训职能的一种体现而已。7.人文与法学学院某农业大学设有人文与法学学院,下设中文系、历史哲学系、法律系。

7、8.应用法学与公共事业学院某高职院校设立了应用法学与公共事业学院,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36-行政管理专业、文秘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9.文法学院某石油化工学院设立了文法学院,下设中文系、法律系、历史系、教育系。10.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某普通高等学校设立了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下设法律系、社会工作系、知识产权系、公共管理系。11.法律与行政学院某普通高等学校设立了法律与行政学院,下设法律系、行政管理系、社会工作系。某高职学校设立了法律与行政学院,开设了专科性质的法律事务专业、社会工作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行政管理专业。12.财经政法学院某职业类本科高等学校设立了财经政法学院,设有

8、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法律等3个本科专业和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财务会计、国际金融、法律事务和行政管理等5个专科专业。13.法务学院法务其实是法律事务的简称,直接使用“法务学院”名称的非常少见,但是某民办高职学校设立了管理与法务学院,开设有专科性质的法律事务专业。14.法学系设立法学系的高等学校非常少,一般要设“系”一级单位,普遍的 名称是“法 律系”,很少有叫“法学系”的,而如某医科大学设有卫生管理学院,下设的系里有一个法学系,按照该校的专业解释主要进行的是卫生法学的学习。15.法律系一些高职学校和警察类的高等学校没有设立法学院,二级单位就是“系”,因此在这些高等学校里设立独立

9、的法律系,如某警官学院、某司法警官学院都设有法律系。16.政法系作为高等学校的二级单位,直接设立法律系的较多,但是直接设立政法系的很少,往往有师范背景的高等学校会设立政法学院或政法系的,因为过去这些学校设立过政治教育系。由于法律专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师范类的高等学校原来的政教系基本上都改为的政法学院或政法系了。如某第二师范学院就独立设立了政法系。如此看来,截至2022年11月,G省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的名称有16种之多。据统计如果叫“学院”的,使用“法学院”的较多,如果使用“系”的,使用“法律系”的较多。为什么使用学院的名称时就使用“法学”,即“法学院”,而使用“系”的时候就使用“法律”,即“法律

10、系”,难道“法学”与“法律”还不同吗?严格意义上说,“法学”突出的是“学问”全称应该称为“法律科学”。“法律”突出的是“律条”,“法学”与“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在高等学校的院系设立过程中,往往人们喜欢使用“习惯用语”。在二级学院的称谓上习惯使用“法学院”,虽然使用“法律学院”也没有错,事实上某知名高等学校就设立了“民商法律学院”。再进一步说,“法学院”的规范的叫法是“法律科学学院”,“法律 系”的 规 范 的 叫 法 应 该 说“法 律 科 学 学系”,只是人们“习惯”成了“自然”,因此叫“法学院”“法律学院”“法律系”“法学系”“法律学系”都是可以理解的。通过统计,笔者还发现,高等学校二级

11、学院独立设立“法学院”的其实并不多,相反使用“组合性”名称的学院较多,如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政法学院等,这就说明一些高等学校没有把“法学专业”提到重要的高度上去对待,视“法学专业”为小众孙平:法学院名称的规范化思考以G省高等学校法学院命名的现状为视角37-的专业,因此,要和其他专业组合才能称为独立的“学院”,否则单凭法学专业一家是很难成立独立的“学院”的。这同时也说明,在这些高等学校的管理者眼中,法学专业其实是可有可无的,“弃之可惜”,但是又不想放弃,因此导致在这些高等学校里法学专业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以为,现在高等学校每年毕业时的专业警示中,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被“红牌”警告

12、的专业,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如果没有相当的师资力量,没有明确的学生就业方向的话,其实就不要设立法学专业了,法学专业不是“万金油”专业,它是一门专业技能非常强的专业。高 职 学 校 很 少 有 单 独 设 立 法 学 院(系)的,即便是有,也是跟其他专业合在一起设院系的。现在的高职学校主要以专科性质的学校为多,如G省本科性质的职业大学很少。高职学校开设法律事务专业,对学生的就业来说有一定的压力,因为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 律 部 门 的 招 录 人 员 的 指 向 都 是“本 科 学历”,因此,现在的高职学校的法律专业的大多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做好了“升本科”考试的准备,真正就业的比例很低。这样

13、就导致本来“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变成了“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了,高职学校办学的宗旨无法实现,也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高职学校要设立法学院(系)的话还是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二、“法学院”历史的发展渊源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说,“法律人创造了大学”。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是1088年成立的,这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大学。1988年博洛尼亚大学举办了建校900周年的庆典活动。“在博洛尼亚,到12世纪末,来自国外学习法律的学生们自己组织起了 同乡会,随即发展成为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基本组织形式”。1当时的罗马皇帝需要有人应用和解释罗马法典,就把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习法律的学生组织起来,于是就有了“大学”。大学的成立与

14、法律人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因为大学必须是一个法人团体。法人团体的特征、法规、组织形态等都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设立大学的必要条件。最早的大学其实是不分学院的,学院意味着教授一门学科的专门的团体。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学生,也没有众多的教学人员,办学规模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自然也就不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了。从高等学校管理规范的角度来看,“学院”是大学的二级管理组织机构,正如“系”是三级管理组织机构一样,如果没有达到分级分类管理规模的时候,大学是不分学院或系的。现在有一些大学进行学部制的改革,即将几个有专业关联性质的学院组合成“学部”,由学部进行学科建设和资源配置,结果原来的学院变成了三级机构。

15、学部、学院和系的出现是大学办学规模显露的标志,只要大学的学生和教师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自然就会出现学部、学院、系之类的分层管理的组织形态。一般来说,“法学院”是大学的二级学院,它的出现是法学教学与研究规模增大的体现。在我国,独立设立的“大学”都会按照某一特定的学科把相关的教师和学生划到某个“学院”中。同样 的道理,大 学 设 立 的“学院”会按照某一特定的学科把相关的教师和学生 划 到 某 个“系”中。这 时 的“学 院”和“系”是二级和三级单位的组织机构的称谓。在我国以及欧美各国的大学的管理层级以三级制的为多,也有一些大学设立二级管理的组织。大学为一级组织,在其下面的“学院”为二级组织,“系

16、”为三级组织。“最低一级在美国和英国都称为系;中间一级英国称为学法学论坛38-部,学堂层级在美国称学院”。2“学院”或“系”称谓的选择是依据其一级单位的称谓是“大学”还是“学院”而决定的。现在我国高等学校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独立设立一级组织单位的“学院”,如某某职业学院,其下属的二级组织应该称为“系”,但是,往往也称为“学院”,结果造成“此学院”不同于“彼学院”,一个是一级单位的名称,一个是二 级 单 位 的 名 称,但 是 负 责 人 都 称 为“院长”,作为外人根本无法区分谁大谁小。以至于真正的一级单位的“学院”的“院长”都习惯性地称为“校长”,二级单位的学院领导才称为“院长”。只有这样才能区分出谁是“大院长”,谁是“小院长”。我们无法理解,高职学院二级单位称为“系”不是很好吗?为什么偏偏要称为“学院”?两个“学院”在同一个单位,不觉得别扭吗?这种人为地造成的混乱,是教育系统“浮躁主义”盛行的体现。目前,大学层面的学校名称没有直接叫“法学院”的,以前有叫“政法学院”的,如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现在普遍改成政法大学了,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解放初 期,教育部做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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