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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外部凸出物 GB 11566-1995.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432241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6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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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11566-19953一般规定3.1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零部件可不受本标准限制:3.1.1高出地面2m的零部件,3.1.2低于底线的零部件。3.1.3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3.2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3.3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3.4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

2、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A)规程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评价。4特殊规定4.1装饰件4.1.1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在施加100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不得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3.2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

3、件,而不属于支承面。本规定不适用于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件,这些件只需满足第3章的一般规定。4.1.2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4.1.1的限制,但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4.2前照灯42.1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按5所规定的方法测量):且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4.2.2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4.2.1的规定。423如果埋装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符合4.9的要求,则不受4.2.1的规定限制。43格栅及缝隙

4、4.3.1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缝隙宽度大于25mm,小于40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mm:若缝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5mm。4.3.2在前端与形成护栅或缝隙的每个元件接合处必须圆滑。4.4风窗刮水器4.4.1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翠,其端部面积不得小于150mm2,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mm2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4.4.2刮水器刮片及其支承件不受3.3规定限制,但这些零件上不得有尖角或刃口。4.5保险杠45.1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端部向内弯曲但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附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间隙不超过20mm,则认为满足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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