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7021.2-2017/1S0/1ECTS17021-2:2012引言本部分是对1SO/1EC17021:2011附录A中对认证人员能力要求的明确和补充.IS0/IEC17021:2011第4章中的指导性原则,是本部分制定的基出。认证机构对相关方(客户和环境管理体系获证组织的顾客)负有相应的责任,即确保被证实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员,才能实施环境管理休系(EMS)审核。所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都应具备ISO/IEC17021中所描述的通用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本部分所描述的特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知识。认证机构需要识别母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范围所需的特定的审核组的能力。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组成员的选择取决于环境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客户组织、环境因素以及组织的现场情况等诸多因素。本部分包括其他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