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2143.2-899允许差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氨基态氮10mg/100g,不得大于2%:氨基态氮10mg/100g,不得大于5%。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技术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徐清渠、龚玲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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