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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过失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反...——以危险现实化理论为向导_刘润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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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3359管理过失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反思与重构以危险现实化理论为向导刘润泽(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要:如何认定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是实务上较为疑难的问题,而现有的理论解决方案,也大多存在标准模糊和说理不足等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管理过失行为所特有的危险,局限于观察介入因素在经验上是否异常,从而无法适应管理过失场合的归责需要。相较而言,引入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在判断流程上更为清晰,也能够更为深刻地解释因果关系的本质,可认为最理想的路径。具体的判断中,首先应当结合管理行为的性质,考察管理过失创

2、设的是物理危险还是资格危险。其次,结合具体的危险类型,考察该危险是否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中。通过规范地逐级考察,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关键词:管理过失;因果关系;危险现实化;资格危险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2114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日益高发的责任事故也令人触目惊心。数据显示仅 2019 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 29 519 人。如此情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打击力度,将关闭安全生产设施、无视停产停工指令与无证危险作业等情形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于预防

3、责任事故而言,这一举措应当说是有效的。不过,仅在第一事故现场追究责任人的话,恐怕效果有限,因为这并没有从源头解决安全问题。从源头考察就会发现,很多责任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管理者玩忽职守所致。不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就难以摆脱治标不治本的顽疾。在刑法上追究管理者的过失责任可谓必由之路。管理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取措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1168。这一概念肇始于日本,起初是为了追究企业事故责任而创立的概念2。中国学理上讨论得较少,但得益于刑法中各种责任事故罪与渎职罪的设立,实务中也时常使用这一概念认定管理者的过失责任。因此,明确管理过失构成要件的内容,明确说明其因

4、果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但管理过失的追责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把握却时宽时紧,乃至于在类似的案件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这一现象,应该说是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尚不成熟所致。案例 1:被告人杨某系派出所所长,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案发前,杨某在对辖区内某舞厅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建档的过程中,发现该舞厅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与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还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赌与未配备专业安保人员等安全隐患。但杨某并未对其依法取缔,在日后的排查中,杨某也对该舞厅的治安反馈视而不见。最终,该舞厅因违规燃放烟火发生特大火灾,导致 44 人死亡、64 人受伤的严重

5、结果。法院认定,杨某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应肯定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判决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3。案例 2:被告人王某系城管执法局巡控组副组长。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巡查防控、制止查处的职责。案发前,王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仓库正在进行违法搭建,并存在安全隐患。王某当即下收稿日期:2021-10-28基金项目:清华大学科研基金优先引导专项“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2019THZWYX02)作者简介:刘润泽(1994),男,博士研究生,E-mail: 第 25 卷第 2 期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Vol.25 No.22023 年

6、 3 月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23 国 家 统 计 局 官 方 网 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19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http:/ 002/t20200228_1728913.html,2021 年 1 月 12 日访问。达整改文件,但并未实际叫停施工或没收施工工具,之后也并未对违法施工进行跟进。最终,该涉案仓库在施工中发生坍塌,造成 2 名工人死亡、2 名工人受伤的严重结果。法院认定,本案涉案违章建筑违法施工造成重大事

7、故,只与违章建筑业主或施工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关联性很小,否定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实务中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是以“关联性”的有无或“原因力”的强弱为依据认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判断方法是利于实务操作的,但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具体来说,案例 1 和案例 2 中的被告人,都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安全隐患,也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制止,可谓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两个类似的案件作出了迥然相异的判决,这一现象在管理过失案件中可谓常态。这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性,也难以真正解决责任事故的预防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正是判断标准出了问题。关联

8、性这一标准较为模糊,其理解往往因人而异,尤其是在管理过失这种大多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场合,(对关联性的宽严把握就更加难以统一)若对关联性严格把握,则管理者很容易出罪,若对关联性从宽把握,则管理者就容易入罪。在案例 1 公诉检察院的两份抗诉意见中,就并不认同法院对于关联性的判断,并反复强调王某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强关联性”。由此便能看出,关联性这一模糊概念难以胜任判断因果关系的重任,给司法带来了不稳定性。不仅如此,仅凭单一概念判断因果关系的做法,也导致认定模型的简单化,难以对不同案件作出判断,失去认定条理的裁判不得不各说各话,最终将实务带入司法恣意的泥潭。实务的困境或是理论的缺陷所致。对于如何认定管

9、理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现有学说可谓百家争鸣,但其观点大多有值得商榷之处。有学者指出,对于监管者的过失责任,不必有“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只需间接或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可473。这一观点暗合传统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的判断框架,但是,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立起来本就是一种错误,二者的关注点并不一致,在结论上也没有本质的区别591,故其并不能解决实务中因果认定的难题。还有学者指出,在监督管理过失中,因果关系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客观通常性为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有无6160。过于纠结因果进程的异常与否的话,不仅容易忽视特殊危险行为带来的诱发型危险,也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的缺陷

10、7111,难说是合理的解决方案。此外,现存其他学说也大都难以摆脱标准模糊与体系性不强的桎梏,究其根本,在于诸说片面地对因果关系进行事前的考察,没有看到介入因素与行为危险之间的规范关联,从而忽视行为特殊危险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与意义,使得因果关系完全沦为事实论上的判断。在管理过失中,尽管介入了第三人等未知因素,在因果进程上可谓异常,但身处源头地位的管理者的失职行为,本就蕴含着为事故提供危险环境,进而诱发实害的内在法益危险,易言之,管理者的管理职责正是为了杜绝第三人可能的介入而设置的。忽视这一面向,仅对第三人介入的异常性进行判断,必然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当下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建构清晰的理论模型,

11、判断管理者的行为危险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一、现有判断路径的不足管理过失中,由于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这一中间项,其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复杂899。相较于普通过失犯,管理过失的原因力往往看似“薄弱”,展现出多因一果或间接致果的面貌。这就使得归责之时,面对距离现场较远的管理过失行为,必须要对因果关系予以特别认定与说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可谓不多。(一)偶然因果关系路径之不足所谓偶然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是指在管理过失中,不再着眼于行为对于结果的原因力是否充足,只需重点考察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性,只要行为与结果具有偶然的触发关系,便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有学者主张,由于主管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

12、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具体实施发挥作用,因此在追究 122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 01 刑终 540 号刑事裁定书。类似的案件中,肯定因果关系的判决有: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刑初字第 32 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刑初字第 00026 号刑事判决书。而否定因果关系的判决有:包智安滥用职权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 41 卷,2005 年 6 月版,第 6370 页;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中区刑初字第 32 号刑事判决书。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必然

13、”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见解或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可473。也有学者主张,只有在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存在紧密而内在的关联性时,因果关系才能成立9180。按照该说,即使管理者距离现场较远,也不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造成太大影响,只要管理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相关性,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应该说,这一观点不仅符合中国传统的“偶然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也与政策上的追责需求暗自契合,在归责的便宜性上具有较大优势。然而,这样的判断路径却存在着不小的疑问。首先,偶然因果关系会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落入恣意。按照该说,即使行为本身没有蕴含产生结果的根据,但由介入因素引起结果时也可以肯定因果关系10。如果这样考虑的话,

14、在管理过失的场合,恐怕单位的所有管理层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了。这不仅会产生处罚过宽的危险,也将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失去价值。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又不得不在一些场合对关联性做出限制。然而,关联性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在唯物主义世界存在普遍关联的前提下,如何对关联行为进行限制呢?偶然因果关系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于是,司法实务只能凭借处罚感情等其他法外因素考虑关联性的存否,这便滋生了严重的司法恣意,严重的同案异判也就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其次,偶然因果关系是一种根源于哲学的思考方法,并不能为因果关系判断提供规范指引。自接收苏俄刑法理论之初,中国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便蒙上了哲学的色彩,从 20 世纪

15、 50 年代初开始,偶然因果关系就展开了同必然因果关系的持续论争,这场论战最终以偶然因果关系的取胜而告终1133。然而,这样的“胜利”恐怕意义有限,这是因为,偶然因果关系只取得哲学上的胜利,依然鲜有可操作性。究其原因,在于偶然因果关系只是从事实判断的立场出发,对两个具有联系的现象间的关系的一种客观描述,其只是在考虑因果关系存在范围的时候,与旧有的必然因果关系采取了不同的视角而已591,并没有摆脱事实描述的枷锁。作为一种事实总结,其不仅难以为实务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有价值的判断方法,也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流程过于简陋。20 世纪 90 年代后,学界渐渐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于是强调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

16、果关系二分的观点便出现了12。(二)相当因果关系路径的不足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为了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单有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还不够,必须以此为前提,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在认为该行为引起结果时“常见”或“相当”的时候,就可以说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96。作为事实判断之后的规范限定,相当因果关系较好地弥补了前述偶然因果关系规范判断不足的弊病,并成为当下日本刑法学的通说13。因此,在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之上,主张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亦不鲜见。有学者明确提出,对于管理监督者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在肯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一般经验法则,结合通常性的考量,综合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做事后判断,如果认为同一条件下均会发生结果,便可认定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6160。还有学者指出,在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工具,只要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行为的诱发具有“经验法则上的通常性”,且介入因素并不异常的,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14181。总的来看,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路径的学者,大多将目光聚焦于介入行为的异常性的有无,主张结合社会通常性,判断因果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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