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涉及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后果严重,教训惨痛。为打击相关涉事源头装载单位,震慑违法犯罪,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查办违法企业,追究其安全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等法律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关违法行为依然常见,特别是从部分较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来看,此类违法主要表现为源头装载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装载,或放任货物超载、脱落、遗洒等,诱发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本文系统梳理了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职责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期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提供参
2、考。一、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严格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等。(一)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企业各级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本岗位安全生产逐级层层负责的制度。2021 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明确了这一制度。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
3、任制的内容,包括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方面。其中,责任人员是指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全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和一线员工等。责任范围根据岗位不同有所差异,如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多项职责。考核标准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严格、精细、可操作的考评体系,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二)不得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在法律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对机动车载物作了总括性规定
4、,明确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在行政法规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研究文贾进雷探 讨Discussion42|道路交通管理 2023/03三十四条重申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载,装载长宽高不得违反要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货运经营者职责,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在部门规章层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强调了货运车辆载货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
5、载要求,并明令禁止超限、超载运输。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货运站经营者装载禁止性规定。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运输企业装载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三)严格车辆出站安全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货运站经营者出站检查职责,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等场所经营人、管理人出站检查职责,规定:“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
6、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四)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均明确了货运经营者教育培训职责,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教育管理职责,规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二、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货运车辆
7、源头装载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 1:汪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参见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8)川 1524 刑初 178 号刑事判决书)。2017 年 7 月 21 日,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汪某某承办的采石点装载 55.42 吨(核定载质量 15.
8、67 吨)石粉后运往商混站。货车行驶至一岔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周某等 4 人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作为采石点实际承包人,系交通运输的参与者,货物的源头单位,虽对装载车辆没有管理权,但对装载车辆在其采石点按照核定装载质量进行装载负有责任,其长期放任车辆装载超载并放行超载车辆出厂,造成该车从源头上出现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较大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系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 4 人死亡,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依2023/03 道路交通管理|43法判处拘役 2 个月,缓刑 3 个月。案例 2:曾某某、彭某某重大责任事
9、故案(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13 刑终 760 号刑事裁定书)。2018年,明某公司向光某公司采购水泥,运输事宜由张某某车队负责,司机杨某某负责具体运输。杨某某装载水泥后,车辆因故障滞留某公路。期间,张某某联系拖车公司,拖车公司安排彭某驾驶作业车牵拖。行驶中,作业车托架断裂,致使被牵拖车侧翻,造成 9 人死亡,2 人受伤。事故认定直接原因是:作业车违法牵引车辆,货车违法严重超载。间接原因是:光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长期未履行法定源头治超责任,治超机制不健全,未建立货物装载台账,治超管理严重缺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光某公司物流部
10、经理)在作业中未严格履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行政责任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责令改正,处罚款。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11、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
12、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车辆装载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上诉人童某某、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 803 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 8 月 11 日,蔡某某无证驾驶工程车从采石场装载石料(核载 4.5 吨,实载 11.6 吨)驶往工程所在地。当车辆行驶至一岔路口时,碰撞杨某某(上诉人童某某、杨某等的近亲属)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蔡某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
13、部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采石场作为出售石料一方,对装载过程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对车辆超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采石场承担 2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责任判定情况。(四)挂靠主体特殊责任在刑事、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对于个体户或自然探 讨Discussion44|道路交通管理 2023/03人(以下简称挂靠经营者)挂靠货运企业从事货运经营,货运企业自身从事源头装载作业的,因装载不规范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与装载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挂靠货运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挂靠经营者的刑事责任;货运企业
14、以外的源头装载单位负责装载的,因装载不规范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与装载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源头装载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挂靠的货运企业或源头装载单位按照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根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挂靠形式从事源头装载并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货运车辆一方责任的,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三、工作建议为加强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装载及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办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源头装载管理秩序,聚焦“减量控大”事故预防目标,建议从以下三方面严格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一)对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并针对隐患及薄弱环节,共同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6、二)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重点对源头装载单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站、上道路行驶,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就日常检查发现的区域源头装载隐患问题,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货运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货物装载规范管理和货运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严格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切实消除源头隐患。(三)加强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深入辖区货运企业、货运场站,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宣传规范装载和安全行车知识,使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运输从业人员等了解车辆超载、超限及货物脱落、扬撒的危害后果,严格车辆出站检查。同时,充分借助电视、广播、网站、“两微一抖”等平台加强违法装载典型案例宣传,引导相关责任主体提升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形成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规范通行的良好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作者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图王晓娟2023/03 道路交通管理|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