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第 1 期台湾研究集刊No1 2023(总第 185 期)TAIWAN ESEACH JOUNALGeneral No185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王国华(大连海洋大学 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摘要:日本殖民统治中国台湾和朝鲜半岛期间,移植国内渔业法制,在上述两地设置水产试验科研机构、成立渔业或水产组合,通过完善制度和政策建设,在短时期内使两地的渔业法制实现了近代化,推动了海洋渔业走向规范化和秩序化。但这种近代化是基于对殖民地人民的掠夺之上的,目的是满足殖民统治和资源掠夺的需要。渔业法律政策为殖民统治披上制度的外衣,先天带有殖民属性。日本殖民者借助法
2、律政策在东亚渔业领域主导规则建立,构建特权甚至是霸权秩序,也为日本构建“海上帝国”以及在东亚地区的殖民起到后援支撑作用。关键词:近代日本;殖民主义;渔业政策;东亚中图分类号:K3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1590(2023)01008717近代以来,日本侵占朝鲜半岛和中国台湾,在两地实行殖民统治。针对近代日本的殖民统治研究,中外学者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对于日据时期的台湾,国内学者主要从文化、教育、经济、语言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中既有理论总78基金项目:2017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我国海洋权益视角的日本海洋渔业扩张政策研究 18681955”(17YJAZH
3、079);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海洋渔业政策研究”(JW202003)作者简介:王国华,女,经济学博士,大连海洋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DOI:10.14157/ki.twrq.2023.01.010结,也有基于史实的实证分析,较全面地勾勒了台湾遭受的殖民统治。针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朝鲜半岛问题,国内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研究成果既包括对殖民统治的危害、日本在朝鲜半岛实施殖民统治的手段和政策特征等的宏观分析,也包括对日本的文化殖民和语言殖民政策、对朝鲜半岛矿产资源和畜产资源掠夺的微观分析。相关研究中不乏将日据时期的朝鲜半岛与台湾进行横向比较的成果,其中既
4、有殖民统治手段的异同和影响等宏观视角的比较分析,也有基于治安法、殖民地统治法、日语教育等个案问题的考察。已有文献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针对日据时期台湾和88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日据台湾史的研究成果颇丰,代表性研究成果如:陈小冲:日本殖民统治台湾 50 年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张海鹏、陶文钊:台湾史稿,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 年;李非:论殖民地时期台湾经济的基本特征,台湾研究2002 年第 3 期;周翔鹤:日据时期台湾经济总体评价 ,台湾研究 1994 年第 2 期;孔立: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发展概况与分析 ,智富时代 2017
5、 年第 6 期;李艾丽:日据时期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 ,学术论坛 2004 年第 2 期;曾润梅: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发展刍议 ,台湾研究 2000 年第 4 期;孟月明:试析日据时期日本对台移民及其危害,广东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6 期;臧运祜: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特征述论 ,中共党史研究 2019 年第 2 期;等等。个案和专题式的代表性成果有:曾睿:论日据时期台湾农田水利法制的殖民化 ,台湾研究集刊 2016 年第 6 期;陈艳云: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对南洋种养业的调查与日本南进政策 ,求索 2010 年第 8 期;刘丽君:日据时期台湾农业经济研究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
6、;周翔鹤:日据时期台湾“工业化”评析 ,台湾研究 2007 年第 3 期;等等。日本对朝鲜半岛统治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安成日:略论日本侵略战争对殖民地朝鲜造成的损害 ,韩国研究论丛,2007 年;曹中屏:日本帝国主义对朝鲜的强占政策(19041910),当代韩国 2016 年第 4 期;谭红梅:试析日本在朝鲜殖民统治的特点 ,东北史地 2013 年第 2 期;曲波:日本在朝鲜的殖民主义教育政策探析 以 20世纪 10 年代为中心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 期;洪仁善、姜言胜:日本语言学界对近代朝鲜半岛语言殖民政策的影响 ,外国问题研究 2020 年第 1 期;韦婉:朝鲜
7、矿业华工与近代朝鲜煤炭经济的发展(19101945),当代经济 2019 年第6 期;丁晓杰:朝鲜牧羊业与日本的殖民统治 ,史学集刊 2008 年第 2 期;等等。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许介鳞:日本对台湾和朝鲜半岛殖民统治比较研究 ,东北亚学刊 2013 年第 1 期;日铃木敬夫:殖民地下治安法的特点 战前日本统治下的朝鲜台湾,曲阳译,何勤华主编:20 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423434 页;日 山中永之佑、蔡秀美、蔡慧玉:殖民地统治法与内地统治法之比较:以日本帝国在朝鲜与台湾的地方制度为中心的讨论,台湾史研究(台北)2007 年第 4 期;徐兴庆:帝国日本
8、越境统治下的历史,思想政策变迁 以台湾,朝鲜,“满州国”的日本语教育及“同化”“皇民化”为中心 ,台大日本语文研究(台北)2014年;等等。朝鲜半岛的研究仍有拓展空间,比如基于海洋渔业视角的专门性研究,就是一个尚未被挖掘但亟须加强的领域。考察日本在亚洲的渔业殖民状况,有助于揭示近代日本以法律政策为重要支撑,在东亚建立日本主导的海洋渔业秩序,并在霸权秩序的掩护下,实施对海洋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掠夺的殖民行径。一、近代日本渔业制度和政策的形成日本是近代渔业法律体系成形较早的国家。相关法制建设肇始于 1886 年的 准组合法,1901 年出台了近代第一部有关渔业的成文法,史称“旧渔业法”,最终于 19
9、10 年出台完善后的明治渔业法,近代渔业基本法规正式确立,再辅之以法令、条例、规则和公告等文件,构建了较完备的近代渔业制度体系。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台湾,之后继续在连接本国国境线的南方和北方地区进行扩张,通过日俄战争、侵华战争等先后攫取朝鲜半岛、中国东北,在这些地区实行殖民掠夺和统治。渔业资源也是殖民者觊觎的目标。早在殖民统治开始之前,日本的渔船就先于军舰到达东亚海域。待近代日本从英国引进先进技术,快速提高远洋渔业技术水平,在海洋渔业领域建立优势后,很快在殖民地建立起由日本掌控的渔业发展模式。殖民当局将渔业法制移植到殖民地,在此基础上设置水产试验科研机构、渔业组合和水产组合,通过完善制度,逐步
10、实现了对台湾和朝鲜半岛渔业的法制殖民化。(一)明治时期的渔业法律在明治中期以前,日本近海和远洋渔业尚未起步,主要为离岸 12 千米范围内的沿岸渔业。当时渔业领域尚未建立明确的制度体系框架,渔场使用等主要依循传统习惯做法。如江户时期,海面属于各藩所有,渔业秩序遵循“山野海川入会”原则,同一村落的渔民共同利用渔场,外藩渔民则被排除在外。面对旧有惯习和渔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明治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建立沿岸渔业秩序。98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1901 年 渔业法 是近代日本第一部渔业法律,目的是规范沿岸渔业秩序,实现渔场使用管理制度化。1910 年的 渔业法 是在 1901 年渔业法
11、基础上,进行大幅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的法律。关于渔业法律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日本国内主要有:松木宏 漁業法要論(東京:政文社,1902 年);潮見俊隆 日本漁業法歴史性格(東京:日本評論社,1951 年);原暉三 日本漁業権制度史論(東京:国書刊行会,1977 年);等等。小岩信竹 日本植民地漁業制度,伊藤康宏、片岡千賀之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東京:北斗書房,2016 年,9194 頁。1875 年,明治政府发布“太政官布告”,宣布“海面官有”,实行“海面借区”制度。如果有使用海面的需求,需要向所在地府县申请,经政府许可并交纳一定税金后,方可获得海面的使用权。明治政府尝试确立中央集权式的渔场使
12、用新秩序,虽然政策引起渔场利用的更大混乱,没有收到预期效果,但是明治政府尝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行为为后续法律制定铺垫了现实基础。随着渔业产业基本成形,明治政府意识到需要建构一种制度体系,便于自上而下控制协调相关利益群体。政府亦想改变府县各自为政的传统做法,实施全国统一的渔场使用规则和制度,实现政府集中管控渔业,首部渔业法律呼之欲出。1901 年 渔业法 正式出台。该法部分内容沿袭了江户时期的传统习惯,进步性体现在首次将“渔业权”概念引入法律体系。该法针对沿岸渔业明确规定四种渔业权,即“专用渔业权”“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特别渔业权”。其中“专用渔业权”具体分为“地先渔业权”和“惯行渔业权
13、”两种。“地先渔业权”是赋予行业团体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以渔村或“浦”“浜”为单位成立名为“渔业组合”的组织,由组合管理渔场和渔业权,加入组合的村落成员才有权获得渔场的使用权。1910 年明治 渔业法 正式颁布,框架基本沿用了 1901 年 渔业法,但是内容更加细化,新增加了“入渔权”制度。两部法律相比,最大变化是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属性,强化了对沿岸渔业乱捕乱捞行为的管控力度。完善后的 1910 年渔业法 奠定了日本近代渔业制度框架,是渔业领域其他法规制定和执行,以及推行渔业政策的法律依据。明治 渔业法 还通过日本的殖民统治,被移植到台湾和朝鲜半岛,为适应殖民统制的需要,相关法律内容进
14、行了微调。(二)渔业组织制度明治政府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割据局面,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需要对基层实施控制和管理。在政府推动的渔业近代化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成立行业组织来实0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太政官”创制于 7 世纪中期。明治政府在 1868 年颁布实施太政官创制,1885 年将其废除,至此太政官制度在日本实施了 1000 多年。太政官曾经是明治政府设置的执掌国家司法、行政、立法大权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青塚繁志 明治初期漁業布告法研 究海面借区制期(2),長崎大学水産学部研究報告第 18 号,1965 年。田平纪男 専用漁業権共同漁業権:漁業行使権関係中心 ,鹿児島大学水産学部紀要
15、1985 年第 34 巻第 1 期,139140 頁。藤井贤二 日韓漁業問題歴史的背景植民地行政期間漁業政策比較視点,東近代史(東京)2002 年第 5 号。现对渔业渔村的集中统一管理。1886 年明治政府即公布 渔业组合准则,强制性引导在渔业领域成立行业组织。根据 1901 年 渔业法,渔业组合规则正式出台,渔业组合制度正式确立。因为法律规定组合才能享有专用渔业权,渔业组合遂逐渐普及到渔业村落。根据渔业法规,渔业组合享有专用渔业权,统筹管理渔村集体所有的渔场,维持和调整渔业秩序,处理渔业纠纷。依据 1910 年渔业法,以及同年颁布的渔业组合令,渔业组合被赋予更大的职能,业务范围从单纯管理渔业
16、权,扩大到可从事经济和金融业务。基于 1933 年和 1938 年修改后的渔业法律,其名称变更为“渔协”,业务内容进一步扩大,其作为基层行业组织,服务于渔业生产,成为二战前支撑地区渔业生产、渔村建设的政府机构。基于村级单位的渔业组合可以组建广域的联合会,成为基层组织的上级机构。根据 1901 年 渔业法,“水产组合”成为政府支持设立的另一行业组织。水产组合的参加人可以是渔业生产者团体,也可以是水产加工业者,以及从事水产品销售的团体。基本业务是水产技术的开发和改良、水产养殖增殖及其他水产相关业务。两种组织在业务内容上有各自的分担,又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明治政府主导了水产组合、渔业组合制度构建并强制性地引导这一制度的变迁,统一了组织规范标准,数次改造完善组织功能,多类型的组织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各自发展,它们作为管理渔业的政府机构,成为日本渔业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这种组织模式也是近代日本渔业管理制度的突出特色。二、日据时期台湾的渔业法律和政策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台湾,设立台湾总督府进行殖民统治,主导对台湾的所谓“开拓”规划。在发展定位上,日本将台湾作为支持本国工业的后援力量,同时也是向南方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