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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_范燕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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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 第 25 卷第 1 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3 年 2 月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彰显了 民法典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宗旨。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三项制度,共同支撑着 民法典 的离婚救济制度。虽然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法律规定层面以及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着适用率低、认定难度大等不足。为避免产生制度混淆,阻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亟须完善其司法适用规则。一、司法适用现状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得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具体、不完善等问题。1本文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以“中国裁判

2、文书网”查询结果为例。通过对案例分析发现,我国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提出的主体常为女性,以女性为主的权利主体,更容易负担较多的家务劳动,更容易成为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主体。立法与司法都应着重考虑离婚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的投入与付出,完善该制度适用规则,发挥该制度法律价值。2在司法实践中,因该制度适用规则的不完收稿日期:2022-08-16作者简介:范燕莎,女,四川西充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范燕莎(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法典 规定,离婚经济补偿范围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对负担较多家事义务一方的救济。

3、但仅通过一个条文规定家事义务负担较多一方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从司法视角审视,该制度存在司法适用率低及司法适用规则不完善方面的不足。文章以实现法律功能性价值为目标,运用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根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司法适用现状,提出完善其司法适用规则,增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关键词:离婚经济补偿;司法适用;法理依据;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83(2023)-0060-05On 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Divorce EconomicCompensation SystemFAN Yan

4、-sha(School of Law,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that the scop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includ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and wife and the agreed property system,which reflects the relief for the party who bears more family obligatio

5、ns.However,only oneprovision stipulates that the party who bears more family obligations has the right to claim for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Fromthe judicial perspective,this system has some problems,such as low judicial application rate and imperfect judicial application rules.With the goa

6、l of realizing the functional value of law,this paper uses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egal hermeneutics,and according to the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vorce,puts forward to im-prove its judicial application rules and enh

7、anc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is system in judicial practice.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judicial application;legal basis;applicable rules本文所查询案件时间为 2021 年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的文书,其中以“离婚纠纷案件”为关键词搜索到 52052 份文书,以“离婚经济补偿”为关键词在结果中搜索有 36 篇文书,只有两个案件明确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负担较多义务一方进行补偿。第 25 卷第 1 期2023 年 2 月遵义师范学院学报Jou

8、rnal of Zunyi Normal UniversityVol.25,No.1Feb.2023 61 善,存在个案认定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明确等现状。(一)认定标准不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首要关键点是家务劳动。由于家务劳动具有的人身性、私密性与家庭属性,使其在婚姻家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具有独特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家务劳动的价值,法官审理案件时同样难以统一个案的适用标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次要关键点是较多义务的认定,因其具有特殊性,法官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略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价值。(二)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明确婚姻家庭中负担较多劳动义务一方牺牲的时间和精力、未来收

9、入能力的损失,以及受益一方现在与将来收入能力的增长等因素,影响着家事劳务的价值计算。所以,在计算家事劳务价值时,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市场中同类劳务的价值相提并论,二者具有本质差别,家事劳务的价值计算标准更复杂、更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因该项制度的适用规则不具体,法官审理案件时说理不充分、补偿金额不公正,容易导致请求补偿一方对该制度失去信心。以公平分配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财产利益为原则,实现保障负担较多劳务一方及女性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必须完善家事劳务的计算标准,提高司法适用率,发挥该制度价值。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理依据(一)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 中的离婚救济制度由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

10、偿三项制度构成,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相异,虽同为救济,但救济的原因有差别。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帮助而不是赔偿,是婚姻家庭中夫妻互相扶助义务的衍生品,且另一方需要具备帮助能力时才进行救济。离婚经济补偿旨在对负担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进行补偿,需考虑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期待利益、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另一方因该付出而获得的收益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影响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存在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作用。离婚救济制度中的三项制度都是为了实现因离婚导致的受损一方的权益救济目的。3各项制度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各自服务于不同的价值目标,但各制度互不干扰。

11、4(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规范价值充分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还需加大制度层面的理论研究,比如完善适用规则、明确计算标准等。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是由其是否回应现实需求及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所决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顺应社会发展、符合法律价值与目的的产物,最大化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创设性价值也是其目的。1.婚姻平等原则正如冉克平教授所言:“立足于中国的土壤,借鉴现代民法文化,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表达中国民法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现代民法文化始终将自由、平等原则放在首位,那么在婚姻法及婚姻关系中,如何借鉴现代民法文化解决中国现实婚姻家庭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

12、。虽然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性、私密性,并且具有行政规范性,但首要特性是意思自治、自由平等。现代民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被婚姻家庭法所承继,强调婚姻自由、平等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目标。婚姻救济制度虽然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后一环,却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试金石”,发挥着重要一环的作用。婚姻救济制度须强调自由、平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性权益。5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坚持社会正义原则,体现男女平等,既要维护“小家”的和谐,也要维护“大家”的稳定。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女性权益,保障被家务劳动羁绊的一方享有追求自由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从现实需求出发,维护离婚女性合法权益,保障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

13、。2.妇女权益保障原则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适用率较低,不仅当事人对其缺乏制度认识,而且法院也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在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弱势一方负担了较多义务后还要面临离婚这样的“巨变”,自己遭受的损在陈苇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命运:完善抑或废除 一文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时代的产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现实需求产物,是人人为权利而生的时代的产物,彰显该项制度尊重与保护人权的“人格魅力”。夏吟兰在 民法典男女平等原则之发展与思考 一文中,关于婚姻救济制度的正当性论述。范燕莎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62 第 25 卷第 1 期遵义师范学院

14、学报2023 年 2 月失该如何弥补?女性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制度适用规则。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首要是明确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产生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明确负担非家事劳动产生的价值,完善制度适用的科学合理的具体规范,合理分配家事劳动产生的经济利益,保障婚姻家庭中的主体权利平等,构建和谐家庭关系。63.婚姻家庭财产合理分配原则在婚姻家庭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主体往往是女性。同时为保障自己的家庭收入,女性也会从事工作获取薪资报酬。当面临离婚时,长期受家务劳动羁绊一方的合法权益将会遭到损害。家务劳动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每一方应就各自贡献获得对应收益,做到合理

15、分配财产利益。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贯穿整个 民法典,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财产权合理分配体系。(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域外立法罗马法规定的嫁资返还制度,其消除离婚过程中存在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不公正,促进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配正义。现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障离婚过程中存在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公正分配财产,与罗马法规定的嫁资返还制度本质相同。德国的民法典规定全职家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范围包括另一方因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养老津贴的期待权,规定夫妻双方均等享有津贴期待权,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平衡婚姻家庭中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7我国在离婚救济制度中,可借鉴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

16、制度。借鉴、德立法的规定,肯定婚姻是双方之付出,扩大对家庭无形之付出的承认,并具体化成一种物质保障制度,帮助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物质上的平衡。瑞士民法典同样规定全职家务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经济补偿范围同样包括为他方所作特别贡献的经济补偿。8德国学者认为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各种付出,包括家庭劳务付出都是对家庭财产的取得具有不同方面的贡献。在美国,无论实行何种财产制,法律都规定将家庭主妇(夫)对夫妻婚姻期间财产的贡献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9综合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域外立法与学者观点,得出以下观点,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第一,促进离婚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配公平正义;第二,扩大对家庭无形之付出的承认,家庭主妇(夫)对夫妻婚姻期间财产作出的贡献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第三,妻子对家务、子女抚养等作出贡献,故妻子享有丈夫因为就业而获得的当前收入与未来收入的期待权。10三、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范围(一)适用限制性条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限制性条件即双重获益,当负担较多家务一方的价值与期待经济利益损失未得到补偿时,就没有造成双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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