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范文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说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方: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
2、,保险合同成立。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确实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1 981年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1983年公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