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第一页,共十六页。,作者简介:,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著述不多,但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开展的根底。,第二页,共十六页。,作品简介:,?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
2、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第三页,共十六页。,?论法的精神?的核心思想,?论法的精神?集中表达了他一生所追求的理想。他以“法的精神作为全书的研究对象 其目的在于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向人们战士一条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和优良的制度来实现社会进步的道路。法的精神、政体理论、分权学说是全书的核心论题。?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那么,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行一时,
3、不到两年即印行22版。,第四页,共十六页。,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那么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地理说,
4、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4、?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5、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6、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第五页,共十六页。,评价,?论法
5、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那么,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行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第六页,共十六页。,探究立法学说,一、立法和政体的关系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根本法律的性质,立
6、法应当和政体的原那么相适应,同时还具有对政体的能动性。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法的精神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根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根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以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为例,在这种政体下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代议制是其根本政治组织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行使国家主权的根本途径,因此规定投票权利、投票方式、选举方式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孟德斯鸠专设一章说明立法应与政体原那么相适应的观念。他把法律和政体原那么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
7、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那么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那么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那么相适应,法律应当效劳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第七页,共十六页。,二、立法和民族一般精神、风俗习惯的关系“一般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学术思想脉络中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他早期的一篇未完成论文?论政治?和后来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中都有阐述。在?论法的精神?中这一概念得到更为详尽的展开,他
8、说“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那么、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用,那么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正是这种一般精神形成了一个民族的内在性格和文化传统,它往往可以左右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性质如果同民族的一般精神相去甚远,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人民的抗拒和抵抗将变成对这种立法自身的否认。孟氏竭力倡导“在不违反政体的原那么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在
9、政体的原那么下尽量防止改变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是民族一般精神的重要载体,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两者共同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其一,风俗习惯和法律的形成是不同的,两者的变更将造成不同的后果,“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那么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的精神为渊源;法律那么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其二,不应当用法律的强力改变风俗和习惯,这样做过于横暴,从某种程度上说无异于苛政,因为人们对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千百年来形成的风俗习惯总是恋恋不舍的。治国者应当创立典范来引导人民革除旧弊,运用另
10、一种风俗习惯对人们施以影响进而促成原有风俗习惯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应该用法律去改革法律所建立了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其三,并非所有的风俗习惯都需要法定化。他说,“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作用;在性质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其四,贤明的立法者善于发现、顺应和采纳良好的风俗习惯,并通过法律促成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因为法律出自为人民信任的立法机关,能够使人们感到安宁平和而趋向于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推进善良风俗的形成。当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风俗习惯时,法律就可以相
11、对简单,立法也变得方便许多。,第八页,共十六页。,三、立法和气候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在法律和一国的气候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规律,这种规律通过气候来影响和塑造人的精神气质和情感特征,进而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异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异有一定的关系。3作者重视气候对法律的这种影响,书中几处都把它上升为具有决定性的高度,因为他把这种因素看作是自然的作用,表达着最高本原的自然法理性。具体而言,作者从生物解剖学的角度论证了生活在寒冷气候下人们一般身材魁伟、体格健康,因而精力充分、自信勇敢、直爽坦诚,但是感受性差,表现较为迟钝;
12、而生活在炎热地带的人们身材娇小柔弱,心神萎靡,因而软弱怯懦、猜疑多思,但又活泼灵动、敏感敏锐、富有想象力和趣味性。由此,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一国的气候条件给国民带来的实际需求,关注不同气候对立法和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气候条件对人们精神气质和情感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面性,对正面的影响立法者应当用法律加以固定化、制度化,对反面的影响,立法者要尽力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化解气候给人造成的不良因素。比方关于禁酒的法律对于寒冷的国家是不适宜的,而在酒同气候相抵触并损害身体健康的国家,纵饮那么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在气候炎热而易使人产生惰情的国家,应当规定鼓励勤劳生产的法律,
13、限制沉思冥想而不行动的僧侣制的开展。孟德斯鸠强调“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法律不应成为气候的俘虏,当气候条件给人造成的影响与国计民生、立法宗旨相违背时,立法者应当用法律的力量来消解这种不利因素。,第九页,共十六页。,四、立法和土壤及谋生方式的关系不同的土壤结构,间接地导致不同性质的政制和法律形式。土地优良自然令人们产生对土地的依赖性,乡村的人们农耕繁忙,而不太关心自由,他们只想要太平,一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加之肥沃的土地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敌对抗,只有向强者屈服。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专制政体。相反,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那么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以为政制上的补偿。贫
14、瘠的土地常在多山地区,这类国家易守难攻,不易被征服,有利于自由精神的生长;加之人民的生活艰难,必须辛勤劳动、团结合作才能得以生存,因此更有可能采行温和的政体和制定宽和的法律。土地的差异造成人们谋生方式的不同。“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5开化程度较低的民族除了暴力性冲突产生的不公以外,几乎不知道其他种类的不公正,所以政治性协议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无需耕作的民族居无定所,但
15、发生的纠纷依然会很多,他们为荒地争吵、为牧畜和奴隶抢夺,但是毕竟他们没有太多用来分配的土地和财产,所以他们更多地依照国际法而不是民事法规去解决争端。无需耕作的民族因为不必附着在土地上而能够享有更大的自由,“人的自由便产生了“公民的自由,而有限的财产必然带来更多的平等,他们只给首领很适中的权力,这就必然生成宽和的法律和政制。,第十页,共十六页。,五、立法和宗教的关系孟德斯鸠不是一个无神论者,他赞赏基督教,但他也不是一个神灵的无限膜拜者,而是持一种现实的宗教观,即认为能够增进世俗福利的才是好的宗教。由此宗教和法律就自然被放在更为平等的地位上加以比较和探讨,神为法和人为法得以分治。第一,法律和宗教都
16、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但它们各有相应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目标。其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法律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它只规制人的外部行为。宗教那么通过作用于人的观念和思想来标准人的行为,它同时调整了人的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孟德斯鸠说,“当立法者不制定法律,而只是进行劝说的时候,那是因为他看到,如果把这些劝说也定为法律的话,就将违背他的法律的精神。其二,就调整范围而言,法律只调整最根本的社会关系,不需要也不能够包罗万象地纳入所有社会关系,立法应该在法之所能的范围内进行,该范围之外,自有更加有效的调整方式来维系社会生存和开展,立法者应当掌握好这个度。“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东西当作必要的东西的话,将会产生一种弊害,那就是把必要的东西当作无关痛痒的东西。其三,就调整目标而言,法律仅提出根本要求,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宗教那么追求至善。“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这样,它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