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让渡-对某些特定医疗行为的伦理及法律分析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雷 锦 程 教授Tel:18664670071E-mail:,一、问题的来源:,案例:1、某医院在为一位50岁子宫肌瘤患者行子宫全切术时,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左侧卵巢已有问题,一并切除了有问题的左侧卵巢。(根据医学技术规范,50岁以上的子宫肌瘤病人的手术治疗原则是双侧卵巢均不保留,这是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的一种常规,理由是卵巢恶性肿瘤的发病率上升。)病人提出质疑。2、某医院在为一患者行急性肠梗阻手术时,医生发现患者阑尾已有病变,顺便为患者切除了病变的阑尾。病人提出侵权之诉,法院判医生侵犯病人“物权”,负赔
2、偿之责。,伦理分析:以上行为均有悖于知情同意原则,医生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医生们的疑惑:明明是干了件好事,怎么誰都说做错了,怎么做才是对的?我的问题:上述医生行为究竟有没有错?有没有合理性?有没有伦理依据和法律依据?我的目标:从学理分析的角度为以上行为找出伦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权利让渡的概念及现象:,一部分社会成员把属于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来行使。在现代所谓契约社会中,权利的让渡是社会行动者间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权利让渡成为现代人权利的一种重要来源。民主选举是最常见的政治权利让渡现象。民事权利主要通过契约的缔结而把属于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三、病人权利让渡是医患关系
3、形成的现实基础,医患关系的形成也以通过契约让渡部分病人的权利为基础。医患关系中病人权利让渡是基于医生的权威关系和病人的信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方和患方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无形契约。,形成信任关系有四个要素第一,信任的给与是受托人采取行动的前提。由此可知,信任的给与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与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第二,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与信任所获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获利益,但如果受托人靠不住,委托人只有拒绝信任他,才能获得较大的利益;,第三,信任的给与包括委托人在没有得到受托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自愿把某些资源给与受托人;,第四,信任的给与包含了时间滞后
4、问题,因此,受托人在未来某一时刻,必须采取克服时间滞后的某些行动,使给与信任的必要性得到缓和。(病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的实现),这种信任关系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就表现为病人权利让渡。其中,病人是委托人,医生或医院是受托人,委托人的利益就是健康利益。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医患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它也必须通过达成契约的途径来实现。在医患关系中,当病人在医院挂号就诊时,就意味着病人承认了医院的各种章程和医疗技术规范,医院也承认了病人的各项要求的合理性。尽管医院和病人各自的要求并未特别地写出来,但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因而在医患之间存在着无形的契约。,四、病人为什么要让渡部分权利?,病人之所以要让渡部分自己
5、的权利给医生来代替其行使,是因为病人无法了解自己的病因,不具备受过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生所具有的通过对病体的观看,查出病因,并制定和实施某种治疗方案的能力。因此,病人必须把处置病患方面的某些自主权交由医生来行使。医生在行使病人让渡出来的那部分自主权时,是以病人的健康利益为终极目标,这和医学的目的是相一致的。除非医生故意违背病人的健康利益,否则医生就有权在契约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五、病人权利让渡的伦理学意义,1、病人权利让渡并未否定病人的权利。2、病人权利的行使方式有别于其它社会 关系。3、病人权利让渡与知情同意原则并不相 互冲突。4、病人权利让渡符合病人最大健康利益。,5、病人权利让渡符合医学目的。6、医生代行病人权利有限制,不能滥用。病人健康利益(医学判断)病人期望(价值判断)医学技术规范 7、知情权与同意权应分别考察,六、病人权利让渡的法律价值,上述医生行为有法理依据(学理依据),并不构成侵权,而是代行病人权利。,七、结论,对上述案例从知情同意权角度所做的伦理分析有失偏颇。法院判决于法无据,更不合法理。病人权利让渡是医生行动的重要伦理依据和法律依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