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食品添加剂紫胶(虫胶)LY1193-1996Shellac used as food additive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紫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滤法或溶剂法生产的紫胶片、经活性炭脱色的脱色紫胶片,以及用漂白剂漂白的粒状或片状漂白紫胶。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8142一87紫胶产品取样方法GB8143一87紫胶产品检验方法GB8449一87食品添加剂中船
2、的测定方法GB8450一87食品添加剂中碑的测定方法3技术要求3.1外观浅黄色至黄棕色透明片或白色至浅黄色不透明片。3.2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指标参数指标项目紫胶片脱色紫胶片漂白紫胶颜色指数,号1852热乙尊不溶物,%1.00.51.0冷乙醇可溶物,%92.0热硬化时间,min3氨含量,%2铅(Pb),mgkg565砷(As),mg/kg11干燥失重,%2.02.03.0水溶物,%0.50.51.0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6-08-06批准1996-12-01实施LY 1193-19965检验规则5.1食品添加剂紫胶由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3、。出厂时,每箱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5.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3检验结果中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5.4使用单位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仲裁时,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分析。5.5其他规定5.5.1紫胶片产品自出厂日期起,一年内颜色指数的增加不得超过6号。5.5.2漂白紫胶产品从生产日起,8个月内应能溶解于酒精。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产品应用木箱或胶合板箱包装,内衬牛皮纸袋,每箱净重25kg或20kg。6.2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编号、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商标、规格、批号、毛重、净重、生产日期,并在明显位置标明“避晒”、“防潮”字样。每箱需附产品质量合格证。6.3运输时产品必须防雨、防潮、防晒。产品应贮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中,必须垫有仓板,堆放不宜过高,最多不超过八层。6.4贮运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等物质混装、混运、一起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