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那么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开展,消防部门垄断经营消防产品的壁垒被打破,社会上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下文是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方法,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服从管理和监督。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4、查处违反本细那么的行为;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
3、行仲裁检验;5、承当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那么的行为。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工程、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
4、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第七条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
5、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第十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第十一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
6、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本钱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良,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分,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2、
7、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4、弄虚作假,或因无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第十四条本细那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那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机构从事合格评定效劳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23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那么)我
8、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检验机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前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 商品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