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三方协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名称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说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假设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方案,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那么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那么,以学校体检为准。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局部。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