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爆破材料丧失处理方法 第一条 觉察爆破材料丧失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力量迅速找寻。第二条 涉爆人员觉察爆破材料丧失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将觉察爆破材料丧失的时间、丧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编号、数量、段发或炸药的数量及有可能丧失的场所、可能接触到爆破材料的人员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找寻。第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可能丧失的场所及可能接触的人员进展搜索排查,安排人员对上下井人员加强验身,并认真记录爆破材料丧失的时间、当事人表达的根本情况及采取找寻措施、找寻过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条 发生爆破材料丧失事件,主管单位必须查清缘故,追查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爆破材料丧失后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或成心隐瞒不报的,爆破材料丧失后未采取措施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