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inance&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23 0862 摘 要:境外单位将其持有的IPO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增值税制度设计和征管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无论IPO限售股的受让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应扣未扣、纳税期限影响应纳税额、纳税归属地争议等问题,建议参照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差异化征免增值税,同时由证券机构在限售股交易时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关键词:境外单位;IPO限售股;增值税;代扣代缴中图分类号:F812.42;F83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8-0062-03基金项目:国家税务
2、总局税务干部学院2023年度一般课题“跨境投资中的股票转让税收问题研究”(2023YBKT003);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度税收科研课题“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研究”作者单位:梁富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李 妍、吕慧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对外转让股票属于金融服务,且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收政策规定了几种免税情形,即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此外,随着深港通的开通,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问题在纳税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如我国境内一家A公司,税务登记地为甲市乙区,境外G公司(境内无经营机构、一般纳税人)在公司上市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取得公司720万股,由此A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28日
4、,A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G公司持有的A公司720万股股票成为IPO限售股;2021年9月28日,G公司所持的IPO限售股解禁流通后,通过深交所在二级市场对外转让。实务中,对于该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的情形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需要引起征纳双方关注。一、境外单位转让 IPO 限售股是否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的受让主体有两类,包括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下面从受让主体角度展开分析。(一)受让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关于境外单位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给境内单位和个人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境内”一词应如何解释。2019年
5、 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中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的解释采用属人原则,即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无论服务的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无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增值税问题探析梁富山 李妍 吕慧敏纳税与筹划Finance&Accounting2023 08财务与会计63纳税与筹划论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境内销售服务,而对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则以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为标准,未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前述境外单位G公司转让的标的物为IPO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和其他股票一样在证券市场上市流通。股票作为一种金融商品,价格
6、波动基础取决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国内经济基本面等,且交易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深交所。因此,按照上述解释,境外单位G公司向境内单位和个人转让IPO限售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若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关于销售额及税率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有明确规定。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做了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
7、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即单位对外转让金融商品时的买入价以实际成本价和政策买入价孰高为准。基于上述规定,G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解禁流通后的IPO限售股对外转让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销售额和税率均无争议。(二)受让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2002年起,我国先后引
8、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QFII、RQFII可以直接进入我国股市场从事证券交易。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允许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A股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等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直接参与我国A股市场的证券交易。境外G公司对外转让解禁流通后的IPO限售股,受让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对“境内”一词如何解释。很显然,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销售方和购买方都不在境内,不符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9、 对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规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缴纳增值税。但境外G公司对外转让的IPO限售股属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且股票价格变动基础在我国境内,相关交易也是通过委托证券公司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从税法立法意图及公平原则考虑,这种情形应当纳入征税范围。现行增值税政策未能与资本市场发展同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二、增值税征管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人、纳税期限等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除税收实体法外,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代扣代缴或难以应扣尽扣依据
10、现行增值税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外G公司将其持有的IPO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通过二级市场对外转让,应当由受让方按照金融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并由受让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但境外G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对外转让IPO限售股,受让方数量多且以自然人为主,考虑到自然人税法知识有限、纳税意识淡薄、代扣代缴能力有限,且限售股转让双方均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交易,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增值税难度较大、征管成本高且很难做到应扣尽扣。(二)纳税期限或影响应纳税额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纳税
11、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征管实践,境内无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在境内不存在经营行为,临时发生的应税行为应该按次纳税,但可以依企业申请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外G公司进行临时登记并认定增值税税种,增值税按次申报的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分别按期满之日起15日内、税款所属时期后15天执行。考虑到证券二级市场交易量大、交易频次高,按次纳税存在不便且纳税成本高等现实问题,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能否申请按期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Finance&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23 0864 法 对于纳税期限规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若境外G公司据此提出按期纳税诉求,表示
12、能够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和承诺为其认定按期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按照惯例均为15日。但政策又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很显然,这一规定是针对按期纳税情形,并不适用按次纳税。因此,纳税期限的改变或影响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进而影响到增值税应纳税额,且按期纳税又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能否适用相关优惠政策等问题。(三)纳税地点或引发税款归属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会涉及纳税地点争议。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
13、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因此,关于应税行为发生地的确认,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都与应税行为有关,但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纳税地点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税款归属,而限售股交易往往收益较高、涉税金额较大,会对地方财政的增值税收入有较大影响。在无明确政策规定情况下,容易引起应税行为的税款归属问题争议。三、政策建议(一)完善增值税制度设计对金融商品转让征税本质是对资本增值课税,与货物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在原理上具有一致性。我国现行税法将金融商
14、品转让归到金融服务项下征收增值税,并将销售服务的纳税人限定为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而对“境内”销售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以政策解读形式予以解释,且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征税范围有所区分。境外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情形,更是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同时在立法层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均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如此,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得到了扩展,境外单位转让境内发行的股票就不区分购买方是
15、否在境内,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填补政策空缺,以便税收征纳双方能够正确理解、适用、遵从税法,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以及我国税收权益。同时因限售股取得成本较低,包括IPO限售股在内的各类限售股解禁流通和对外转让对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价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从稳定证券市场、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发展视角,应适当限制限售股股东抛售套现,可参照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差异化征免增值税,按照持有期限给予不同的税基式减免,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二)明确增值税征管方式目前税收政策对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管上由购买方代扣代缴,但并未充分考虑限售股来源和减持方式多样,以及二级市场交易频次高
16、、购买方众多、双方委托证券机构进行交易等征管难点,使得政策操作性差,对于自行申报更是缺乏相关征管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税收征管,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建议境外单位转让限售股参照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征管方式,以立法形式赋予证券机构代扣代缴义务,由证券机构在股票交易时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该方法可行性强、征管成本低,能够最大程度便利交易双方,提高税法遵从度,有效防止税款流失风险。具体而言,对于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可由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在交易时按次代扣代缴增值税,并由证券公司按月缴入国库,且按次纳税亦不需要纳税人按年计算盈亏相抵后的正负差以调整销售额。对于可能出现的误收多缴退税等事项,由转让方向开户的证券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责任编辑 陈利花纳税与筹划1周焱.我国IPO控股股东限售政策的长期效应研究J.金融与经济,2021,(10):12-19.2叶美萍,陈玉琢,姜新录.限售股减持税金该如何计算J.税务研究,2018,(8):49-53.3高金平.限售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J.国际税收,2018,(9):43-46.4梁富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