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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研究_唐野.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578312 上传时间:2023-08-0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2.4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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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料来源:本文作者整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研究唐野(熙诚致远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100004)摘要随着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全新的时代,市场化更趋明显,一二级市场将进一步收窄,投资逻辑逐步趋同,交易效率进一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对处于成长阶段的科创企业和新兴产业的直接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注册制时代”必将推动私募股权基金业态的进一步改善,要求基金管理人不断修炼内功,整合资源,提供差异化服务,为投资人创造独特价值。通过分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情况,提出纳税建议,以助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纳税,全面防范税收风险。关键词私

2、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纳税筹划中图分类号F832.51;F27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8-0068-03作者简介唐野(1986),黑龙江讷河人,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研究方向:股权投资、资本市场。第 2023 年第 8 期(总第 564 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8,2023Total No.564一、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经过 30 多年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投后赋能为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专业支持,持续为被投企业创造价值,最终实现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3、。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2 年 12 月)的数据,截至2022 年末,存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4303 家;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1525 只,存续规模 10.94 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 19353 只,存续规模 2.83 万亿元。私募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开展投资活动。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

4、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的组织形式。1目前实务中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采用合伙型的组织形式设立基金进行投资,本文主要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或“基金”)的各主体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梳理分析。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并通过合伙协议条款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有限合伙人是基金投资者,就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管理;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与基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务中,一般由私

5、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普通合伙人通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是他与管理团队另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具体如图 1 所示。(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增值税纳税分析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仍然是流转税的应税主体。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行为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基金在投资标的持有期间的价值增值(减值)导致的浮盈(浮亏)等估值调整同样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基金转让投资标的时,对于上市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卖出则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税率;对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权转让(包含回购的情形),因其不属于有价证券,该类转让不涉及增值税。(二)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纳税分析基

6、金作为税收透明体,依据“先分后税”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不直接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无论是投资表 1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组织形式优势劣势公司型治理规范,减少基金运营及存续的治理风险治理结构缺乏灵活性,降低运营及决策效率;重复缴纳所得税合伙型投资运营灵活,合伙协议约束机制充分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先分后税”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基于合伙协议安排,普通合伙人具有较大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契约型基于信托关系设立,不具备法律实体,运营灵活,降低运营成本;非纳税主体,免于重复征税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存在一定的障碍;缺少严格的税收监管,税收风险较大图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结构68-DOI

7、:10.19905/ki.syjj1982.2023.08.055标的股权分红所得还是退出行为取得的转让所得,由其合伙人按照各自取得的收益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三、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纳税情况(一)基金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分析基金管理人通常根据所管理基金认缴或实缴规模收取一定比例基金管理费(通常为 2%左右),管理费收入属于直接金融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二)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纳税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税率为 25%)。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是普通合伙人,取得的超额收益分配的纳税情况法律层面未作明细说明,税收政策执行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

8、该部分收益认定为管理人的服务费收入,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仍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该部分收益认定为投资收益,则只需缴纳所得税。(三)有限合伙人的纳税分析1.有限合伙人的增值税纳税分析。法人合伙人或自然人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在取得包括股权分红等投资收益时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基金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该类转让不涉及增值税。2.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纳税分析。股权分红收益: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分红收益,法人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后,不符合居民企业之间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

9、分配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标的估值调整:对于合伙企业投资标的在持有期间的浮盈或浮亏估值调整,最终可能会影响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先分后税”原则处理的合伙企业层面的经营所得是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所得,而该损益并未产生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并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出现会计和税务层面的差异,需在合伙企业层面解决差异调整问题;有效解决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的差异,对于合伙人层面,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投资标的股权时,在其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后,法人合伙人应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

10、“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收益:法人合伙人在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时,应将其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纳税建议(一)超额收益的增值税认定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收到的超额收益,税收政策对上述收益如何缴税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超额收益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直接约定,是在有限合伙人获得优先回报仍有剩余的前提下给予普通合伙人身份的投资收益的二次分配;并非基于资产管理关系产生的服务收入,超额

11、收益的获取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是普通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因此无须缴纳增值税。2在实务中,建议税务机关结合合伙协议条款和实际现状,处理超额收益的增值税认定问题,投资协议中如无特殊约定安排,将超额收益认定为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以切实有效地降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实际税负。(二)法人合伙人股权分红收益重复缴纳所得税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19 日)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的优惠条件仅限于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该项政策实质为避免重复纳税及鼓励投资;法人合伙人的股权分红收

12、益若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加重了法人合伙人的税负,3违背了该条款的立法初衷;在税收优惠政策层面应坚持合伙企业穿透属性,结合合伙企业的投资级次,若能认定该项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将有效降低法人合伙人的税负,以体现相应的政策导向。(三)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自然人合伙人若在收回投资时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高于其直接投资股权收回投资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4由于合伙企业坚持“先分后税”的原则,就应该还原合伙企业的商业本质,自然人合伙人是以投资成本为基础获取

13、收益,并非实际生产经营,因此适用 20%的“财产转让所得”更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税负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工作。根据财税 2019 8 号,创投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实务中该政策仅适用于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并规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并未惠及无论数量和规模远远大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希望能够尽早出台优惠的财税政策,将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全部私募股权基金,并降低相应的约束条件,促进市场化自然人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股权投

14、资上来,以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四)分摊而非分配的纳税时点存在错配的纳税风险根据财税 2008 159 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只要盈利就将收益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各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申报所得税,而与基金是否实际分配投资收益无关,实际情况可能出现合伙企业盈利但实际未分配收益,或留存部分收益未分配,合伙人却需要履行按照全部收益缴纳所得税的义务。5从整个基金的运营周期来看,唐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研究69-可能存在合伙人尚未收回全部出资,却仍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与实务中合伙协议的“先回本后分收益”或者“单项目核算”出现时间错配的

15、纳税风险,促使合伙人恶意税收筹划和逃避缴纳税款风险的增加,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发展。在考量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属性基础上,建议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递延调整出台相应的政策,合伙人在收回全部出资的基础上,再收回的分配收益产生纳税义务,减少税负和收益的时间不匹配问题,以缓解合伙人纳税的资金压力。(五)法人合伙人跨主体的无法抵税依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在根据合伙协议分得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而根据财税 2008 159 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6对于合伙人来说,为分散风险可能存在多笔私募股权基金投

16、资,投资亏损的基金不能用其他盈利或其他投资项目的盈利去弥补,增加了其应纳税所得额;整体核算可能出现亏损但仍面临缴纳税款的情形,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纳税负担,抑制了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开展投资活动的意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81 号第三条,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已经在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由于上述政策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法人合伙人及创投企业,考虑到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希望得到惠及更多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参考投资领域、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规模、抵减盈亏的限额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跨主体抵税的范围,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使得各投资主体的政策趋同。7(六)私募股权基金的跨期亏损无法弥补的风险根据财税 2000 91 号,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之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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