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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敦煌文献》Дx19076R号契约文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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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4 期(总第30 0 期)北方谕丛THE NORTHERN FORUMNo.4,2023Total No.300俄藏敦煌文献Ix19076RR号契约文书研究罗海山【摘要】传统观点认为俄藏敦煌文献x 1 9 0 7 6 R 号契约文书是西夏借贷契。从内容上看,该文书确有借贷契的特征,但从其实质而言,应为买卖契、典当契、交换契中的一种。从年代来看,该文书为西夏契约无疑。它的准确定性及断代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交易制度、契约文书程式乃至西夏的经济、法律都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契约借贷买卖典当交换西夏【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近代辽宁满族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L22AMZ001)

2、作者简介罗海山,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大连1 1 6 0 2 3)D0I编号 1 0.1 37 6 1/23-1073/c.2023.04.004俄藏敦煌文献收录了一件汉文契约文书,编号为x 1 9 0 7 6 R,首残尾全,共1 2 行,无拟题,无纪年,字迹潦草,难以辨认,1 一5 行间有官方朱印,印文不清 。关于这件文书,学界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题解、释文、校勘上。本文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释校,并探讨该件文书的性质及年代。出钱3交与钱主受用。已定一后,两无悔番。4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5.不词。6.立文人直多昌磨彩(押)7.同责人来赏没来(押)8.同责人净央桑粟昌(押)相关研

3、究见金滢坤:俄藏敦煌文献中黑水城文书考证及相关问题的讨论,百年敦煌文献整理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2 0 1 0 年,第37 3374页;也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9 年版,第1 7 5 1 7 6 页;也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 0 1 3年版,第32 9-331 页;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1 2 年版,第2 4 7 页;于光建:天盛律一、x 1 9 0 7 6 R 号契约文书释文及校勘(前缺)1房亲及叔争论,一面昌磨彩2代赏(偿),填还本钱,更无。后寻30令)典当借贷门整理研究,上海古

4、籍出版社,2 0 1 8 年版,第1 35 1 36 页;孙继民等:考古发现西夏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9 2-9 4 页;孙继民等:英藏及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 0 1 5 年版,第8 7 3一875页。9.书契知见人王智无10.据契收钱柒佰文11.二十七该行文字为西夏文。(押)12.廿七第一行前半段应为“房亲及叔争论”,各家观点较为一致。后半段争议较大,也小红释为“米登多昌磨彩”,孙继民释为“采时,一面昌磨彩”,杜建录释为“米登多昌磨移”,金滢坤释为“采些,多昌磨彩”。“争论”后二字较为潦草,难以辨认,暂以“”代替。

5、其后应为“一面昌磨彩”,孙继民的释读较为准确。第二行第二字应为“赏”,通“偿”。也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释作“尝”,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杜建录、孙继民均释作“赏”。孙教授还推断出“赏”似应为“偿”。“代赏”后四字模糊不清,除金滢坤外,其余各家均释作“培送本钱”。仔细观察图版,其大体结构接近“填还本钱”,暂定之。其后四字,各家均释作“更无本要”,从图版看,前二字释为“更无”正确,后二字较为模糊,也小红、杜建录释作“本要”,孙继民释作“本贯”,这两种解释都牵强了些,不知何意,暂以“”代替。该行最后四字,当为“后寻出钱”,各家观点一致。第三行前半段应为“交与钱主受用”,各家观点一致。其后四字

6、,杜建录、小红释作“已定一信”,金滢坤、孙继民释作“已定一后”,后者释读正确。“一后”即为“以后”之意。该行最后四字,金滢坤释作“不须番悔”,其余各家释作“仰无悔番”。观看图版,应释作“两无悔番”,第一字应为“两”,而不是“仰”。第四行,金滢坤释作“若先悔者,罚五百文与不悔者受”,也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杜建录释作“如先悔者,罚钱伍贯交与不悔者受”,也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孙继民释作“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后者正确,从之。第五行,各家均释作“不词”,正确,从之。第六至九行是签押。第六行是“立文人直多昌磨彩”,后面是画押,各家无异议。第七行的署名分歧较大,金滢坤释作“延来赏没

7、来”,也小红释作“硒来贵没米”“来贵没米”,杜建录释作“来赏没米”,孙继民释作“来赏没来”“乃来赏没来”。从图版观察,第一字应为“硒”或“”,第三字应为“赏”,第五字应为“来”。后面是画押。综合分析,孙继民的释义最为准确。第八行署名,金滢坤释作“净央桑粟昌”,也小红释作“净尖桑栗昌”“净尖桑栗昌”,杜建录释作“净尖桑栗昌”,孙继民释作“净央桑栗只有金滢坤释作“磨”,不确切。“已定一后”的书式目前仅见这一例,与之高度类似且较为普遍的一种书式是“一定已后”(敦煌文书、蒙元大同文书等)。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2 1 4、2 1 6 217、2

8、 1 8、4 4 7 页)。其他类似书式还有“券成之后”(吐鲁番文书)、“立契后”“自卖已后”“两共对面平章为定”(以上见敦煌文书)、“自卖之后”“自成交之后”“如此议定之后”“自今已后”“自立文契之后”(以上见徽州文书)、“一写已后”“一卖已后”(以上见元代黑水城文书)等,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9 5、2 1 3、2 1 5、2 1 5、4 7 9、4 8 7、627、8 页;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中),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6 5 5 页;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 9 9 1 年版

9、,第188、1 8 9 页。传世契约文书中,“贯”与“文”通常连用,如“日后有争论者,罚钞贯文,人官支用,仍依合同文书为用”(元代徽州契约文书);“今于处取到课钱壹贯文”等(西夏黑水城文书)。“贯”与“交”连用的事例尚未见到。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6 2 4 页;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1 2 年版,第1 8 7 页。31昌”。从图版观察,第一字应为“净”,第二字应为“央”,第四字较为草,辨认困难,释作“栗”或“粟”均可。不过仔细观察,释作“粟”更为准确一些。综合考虑,金滢坤的释义较为准确。第

10、九行署名,各家均释为“书契知见人王智多”。从图版看,最后一字应为“无”,该字与第二行“更无口”、第三行“两无悔番”之“无”字高度类似,可推断为同一字。第十行,金滢坤释作“据契收柒佰文”,也小红、杜建录、孙继民考古发现西夏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释作“据契收钱柒佰陆文”,孙继民英藏及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据契收钱柒佰文”,后一种解释较为严谨,从之。第十一行,金滢坤释作“王通”,也小红释作“梅托处(押)”,杜建录释作“梅(押)”,孙继民释作“梅托处(签押)”、梅处(签押)”。史金波先生认为,该行三字应为西夏文“二十七”。该行最后是画押的符号,并不是“王通”二字。第十二行,金滢坤、杜建录释作“廿七

11、”,也小红、孙继民释作“廿七日”。仔细观察图版,“日”其实是后面文字的透视,与“廿七”无关,前一种释读较为合理。二、x 1 9 0 7 6 R 号契约文书性质辨析关于x 1 9 0 7 6 R 号文书的性质,主流观点基本一致,但具体表述稍有不同。也小红、杜建录 2 1 2 4 7、于光建将其命名为代还钱契。如于光建认为,“这件契约珍贵之处就在于还债人不是当初的借贷的债务人,而是债务人的房亲及叔直多昌磨彩代为偿还钱主的债务。这位房亲及叔也许就是当初实际的债务人签订借贷契约中的同32借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或者是死亡后,根据天盛律令中保人代偿的规定以及借贷契约同借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契约

12、法律效力,这次的借贷债务自然转移给了同借者房亲及叔直多昌磨彩”3。也小红认为,“本件是一件经官府铃印的代还钱契依据契文残存内容推测,当事人为欠钱不返还而引起纠纷,在不得解决后,才经官府调解,确定为直多昌磨彩等人代为偿还,并立了此.代还钱契”4 30。金滢坤将其认定为高利贷契 5 1 37 3-37 4,孙继民认为这是一件借钱契 6 1 9-9 7 8 7 3-8 7。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可以归纳为借贷契约。这种观点还可以进一步探讨。残存的契约文书正文只有五行,其中第一行至第三行有“一面昌磨彩代赏(偿),填还本钱,更无。后寻出钱交与钱主受用”的表述,句中的“代赏(偿)”、“填还”、“本钱”、“钱主

13、”等字样,确与借贷关系有一定联系,其他借贷契约文书也有类似的表述,见表1。表1 辑录了唐代吐鲁番、五代敦煌、西夏、元代借贷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其中,“代赏(偿)”、“填还”等文字对应表述为“还偿”(1号文书)、“替偿”(2 号文书)、“具还”(4 号文书)、“还”(5、8 号文书)、“填还”(6 号文书)、“替还”(7 号文书),都是“偿还”之意。“本钱”一词相应表述为“本练”(1 号文书)、“钱”(3号文书)、“子本”(4 号文书)、“本绫本绵绫”(5 号文书)、“本绢”(6 号文书),“练”“绫”“绢”,在当时都是货币。“钱主”一词在借贷契约中也有出现(9 号文书)。上述契约内容时间上涵盖了

14、唐宋西夏元,地点遍布吐鲁番、敦煌、黑水城,具有一定普遍性。但是这种表述并不限于借贷契约,其他类型契约文书中也存在,见表2。表1 借贷契约文书中“代赏(偿)”、“填还”、“钱主”的典型书式序号契约文书名称1唐麟德二年(6 6 5 年)高昌赵丑胡贷练契2唐麟德二年(6 6 5 年)高昌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3唐乾封三年(6 6 8 年)高昌张善熹举钱契4唐总章三年(6 7 0 年)高昌白怀洛举钱契5辛丑年(9 4 1 年?)敦煌贾彦昌贷绢契6甲子年(9 6 4 年?)敦煌汇怀通兄弟贷绢契7元后至元四年(1 338 年)亦集乃路韩二取钱文字8西夏天盛十五年(1 1 6 3年)王受贷钱契9唐麟德二年(

15、6 6 5 年)高昌卜老师举钱契表2 其他契约文书中“代赏(偿)”、“填还”、“钱主”的典型书式序号契约文书名称1高昌曹、张二人夏葡萄园券2唐贞观二十二年(6 4 8 年)高昌索善奴夏田契3西夏光定十二年(1 2 2 2 年)李春狗等赁租饼房契4蒙古国乙已年(1 2 4 5 年)西京武君福卖地文书5元至正二十二年(1 36 2 年)兴州王清甫典地白契6元当何田地约式7西夏典田地文契8元至正二十一年(1 36 1 年)兴州走儿出雇白契9元雇小厮契式10元雇脚夫契式11元雇船只契式表2 中,“代赏(偿)”、“填还”对应表述为“偿”(1 号)、“偿了”(2 号)、“填还”(3、10号)、“代当”(4

16、 号)、“代赏(偿)”(5、7、8号)、“代还”(6 号)、“还纳”(7 号)、“赔还”(9 号)、“偿还”(1 1 号)。“钱主”一词出现在7 号文书中。上述契约文书的类型分别为租赁(1 3号)、买卖(4 号)、典当(5 7 号)、雇佣(8 一1 1 号),年代为唐、西夏、蒙元时期,契约文书内容一仰妻儿还偿本练(8 1 30 5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 8.30 6一仰妻儿保人上(偿)钱使了(8 30 7若左须钱之日,张即子本具还 1 8 30 8若路上般次不平善者,仰口承人弟彦祐于(如)尺数还本绫本绵绫便休 8 1 33其绢贷后,到秋还利麦粟肆石,比至来年二月末,填还本 8.0 2如至日不见交还,系同取代保人一面替还无词 8 1 6 1 0一面一任克值还数足 2 1 7钱主高未豊 8 1 30 4契约文书内容仰妇儿偿 8 1 0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 8 1 2 5 7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填还数足,不词 8 1 5 9如日后但有诸般违碍,有人争占,卖地主武君福一面代当无词 8 .4 7地主清甫壹面代赏(偿),承当不词 8 39 4甘伏代还不词 8 1 0 0一面典人同典人等代赏(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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