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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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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卷第期年月保 险 职 业 学 院 学 报(双 月 刊)()被 保 险 人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研 究孙博(黑 龙 江 大 学,黑 龙 江 哈 尔 滨)摘要 关 于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长 期 以 来 存 在 争 论,并 构 成 了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与 实 践 适用 的 理 论 障 碍。关 于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性 质 的 学 说,包 括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约 定 说 和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法 定 说。危 险 增加 通 知 义 务 约 定 说 存 在 论 域 偏

2、 差 以 及 对 法 律 的 解 释 方 法 错 误。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法 定 说 尊 重 了 保 险 合 同 的 契 约 性 本 质,并 契 合 保 险 法 的 自 身 价 值 追 求,体 现 了 保 险 法 的 价 值 底 蕴,因 此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应 当 采 纳 危 险 增 加 通 知义 务 法 定 说 的 观 点。关 键 词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保 险 合 同;对 价 平 衡;诚 实 信 用中 图 分 类 号 文 献 标 识 码 文 章 编 号(),;根 据 民 事 义 务 的 产 生 基 础 差 异,可 以 把 民 事 义务

3、 分 为 约 定 义 务 和 法 定 义 务。其 中,法 定 义 务 指 根据 法 律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义 务,具 有 绝 对 性 色 彩;约 定义 务 指 根 据 有 效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义 务,具 有 相 对 性 色 彩。对 二 者 进 行 区 分,一 方面 是 为 了 解 决 在 合 同 对 该 义 务 没 有 约 定 时,当 事 人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该 义 务 的 问 题;另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解 决在 具 体 案 件 中 的 法 律 解 释 限 度 问 题。对 法 定 义 务的 解 释 不 应 作 超 出 法 律 限 度 的

4、过 分 扩 张 解 释;对 约定 义 务 的 解 释 却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进 行 扩 张 解 释,甚 至 类 推 解 释,正 如 张 文 显 所 言:“根 据 现 代 法 治精 神,当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时,一 般 情 况 下,不 允 许对 法 定 义 务 进 行 随 意 推 定 和 扩 展”。就 危 险 增加 通 知 义 务 而 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以 下简 称 保 险 法 )第 五 十 二 条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进 行 了 规 定,但 该 条 文 并 没 有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的 性 质 进 行 说 明。这

5、 种 规 定 空 白 导 致 诸 多 学 者 对“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究 竟 是 什 么”这 一 问 题进 行 了 广 泛 讨 论。由 于 对 该 问 题 的 结 论 长 期 以 来没 有 形 成 共 识,构 成 了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展 开 理论 研 究 与 司 法 适 用 的 基 础 理 论 障 碍。本 文 在 对 关于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性 质 的 研 究 文 献 以 及 司 法 判例 进 行 梳 理 的 基 础 上,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约 定 说的 支 持 观 点 进 行 回 应,最 终 通 过 统 合 保 险 法

6、 的 特 别基 金 项 目:黑 龙 江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科 研 项 目()。作 者 简 介:孙博(),男,黑 龙 江 肇 州 人,黑 龙 江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 向:民 商 法、保 险 法。感 谢 匿 名 审 稿 人 的 意 见,文 责 自 负。第卷孙博:被 保 险 人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研 究逻 辑 与 民 法 的 一 般 逻 辑 来 明 晰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的 法 定 性 质。一、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论 争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性 质 究 竟 是 约 定 义 务 还

7、是 法 定 义 务,无 论 是 在 实 践 中,还 是 在 理 论 界 均 存在 争 议。不 同 观 点 如 下:(一)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约 定 义 务 说考 究 学 术 界 观 点,持 该 观 点 的 学 者 认 为 危 险 增加 通 知 义 务 属 约 定 义 务。他 们 认 为,保 险 合 同 对 危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构 成 了 被 保 险 人 履 行 危 险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必 要 条 件。至 于 论 据,可 作 如 下 归类:()基 于 对 保 险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的 文 义 理 解。有 学 者 通 过 本 法 条 对 危 险

8、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来 源 以及 通 知 后 效 果 的 可 自 由 约 定 性,来 论 证 危 险 增 加 通知 义 务 自 身 的 约 定 义 务 属 性。如 有 学 者 聚 焦 保险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中 的“按 照 合 同 约 定”表 述,强 调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来 源、通 知 后 效 果 均 为“合 同约 定”,以 此 来 论 证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性。()基 于 现 实 考 量。如 有 学 者 指 出:与 被 保 险人 相 比,保 险 公 司 具 有 前 者 难 以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储备,且 更 关 心 风 险

9、防 范,在 此 现 实 考 量 下,若 保 险 公司 未 在 其 保 险 合 同 中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进 行 约定,被 保 险 人 可 能 并 不 清 楚 危 险 增 加 所 诱 发 的 法 律后 果,更 遑 论 危 险 增 加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会 主 动 通知。()基 于 对 各 国 家、地 区 相 关 保 险 规 范 的 考察。如 有 学 者 以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通 知 范 围 应限 于 缔 约 时 保 险 人 告 知 的 危 险 增 加 情 形 方 有 意 义为 切 入,推 介 日 本 以 及 欧 洲 国 家 立 法 关 于 危 险 增

10、 加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属 性 定 位,以 所 谓 的“立 法 大 潮”为 动 因 来 深 化 论 证 该 义 务 为 约 定 义 务 的 应然 性。考 究 实 务 界 做 法,不 同 法 院 基 于 不 同 路 径 对 危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性 进 行 了 评 价。如 有 的 法院 在 判 决 书 中 直 接 形 成 了“保 险 法 第 五 十 二 条规 定 的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必 须 有 合 同 约 定”的 表述。还 有 法 院 虽 然 没 有 在 判 决 书 中 直 接 形 成 危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于 约 定 义 务 的 表 述,

11、但 在 判 决 书的 说 理 部 分 通 过 对 保 险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与 保 险法 第 十 七 条 之 间 所 展 开 的 体 系 适 用,间 接 地 表 达出 法 院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于 约 定 义 务 的 肯 定立 场。可 以 说,无 论 是 基 于 理 论 研 究 的 视 角,还 是 基于 规 范 适 用 的 视 角,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性理 解 均 广 泛 存 在。(二)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法 定 义 务 说在 学 术 界,持 该 观 点 的 学 者 认 为 危 险 增 加 通 知义 务 属 法 定 义 务

12、,其 基 本 观 点 是 无 论 保 险 合 同 是 否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进 行 了 约 定,被 保 险 人 都 要 承担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至 于 论 据,有 学 者 从 保 险 合同 的 本 质 出 发,运 用 体 系 解 释 的 方 法,将 诚 实 信 用条 款 作 为 突 出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法 定 义 务 的 规范 依 据。如 有 学 者 指 出: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是 一 项法 定 义 务 而 非 合 同 义 务,可 从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 六 十 条,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13、典(以 下 简 称 民 法 典 )第 五 百 零 九 条的 规 定 中 得到 证 实。也 有 部 分 学 者 将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当然 地 理 解 为 法 定 义 务,而 未 进 行 详 尽 论 证。在 实 务 界,部 分 法 院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法定 性 进 行 了 阐 释。如 有 法 院 通 过 将 保 险 法 第 五十 二 条 定 位 为 法 定 免 责 条 款,来 反 证 危 险 增 加 通 知义 务 的 法 定 性。其 判 决 书 中 以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属 于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免 责 情 形 为 由,突 出 保 险 人

14、无 须在 保 险 合 同 中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进 行 约 定,更 不必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提 醒。由 此 可 见,该 法 院 对 危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法 定 义 务 持 肯 定 态 度。不 过,大多 数 法 院 并 未 对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法 定 性 进 行论 证,更 多 的 是 将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属 法 定 义 务 直接 作 为 公 理 性 结 论 置 于 裁 判 文 书 当 中。二、关 于 约 定 义 务 说 的 批 驳通 过 审 视 前 述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约 定 说 的 代表 性 观 点,

15、发 现 这 些 学 说 在 论 证 过 程 中 存 在 法 律 方法 运 用 不 当 的 问 题。(一)论 域 偏 差 的 存 在纵 览 关 于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性 质 的 研 究,诸 多学 者 以“若 将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定 性 为 法 定 义 务将 强 人 所 难”这 一 论 点 作 为 诘 难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保 险 职 业 学 院 学 报(双 月 刊)年 第期务 法 定 说 的 主 要 理 据,意 图 在 制 度 效 益 层 面 批 评 将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认 定 为 法 定 义 务 的 观 点 缺 乏 现实 考 量。对 此 观

16、点,无 论 是 持 法 定 义 务 说 的 学者 还 是 相 关 学 位 论 文 的 撰 写 人 员 目 前 均 未 对 此 观点 作 出 回 应,这 对 论 证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的 法 定 性造 成 了 阻 碍。回 应 约 定 说 观 点 首 先 要 对 该 问 题 进 行 澄 清。前 述 学 者 认 为 将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定 位 为 法 定 义务 将“强 人 所 难”的 理 由 是:当 保 险 合 同 没 有 约 定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时,被 保 险 人 并 不 知 晓 通 知 义 务的 存 在,在 此 情 境 下 如 果 仍 令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通 知 义务 且 对 通 知 义 务 的 履 行 不 当 承 担 责 任,那 么 无 疑 会对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严 重 的 负 担。该 理 由 的 谬 误 在 于其 论 域 上 的 偏 差。因 为 对 法 定 义 务 与 约 定 义 务 的分 类 是 按 该 义 务 的 来 源 划 分,而 非 根 据 其 制 度 效 益和 社 会 影 响 进 行 分 类,所 以 持 该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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