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高山-产权8 互联网周刊姜奇平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 秘书长本文作者邮箱:认识数据要素市场化中“产权”的特殊性(上)把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基本政策问题进行大的分类,一类属于市场问题,主要是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关系问题;一类属于产权问题,主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问题。本文着重谈谈后一个问题。一、问题由来:与市场问题相联系的数据要素市场化独有产权问题产 权 问 题 与 市 场 问 题 是 联 系 着的。一般来说,“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合一是单边市场(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由实体基础设施、买卖双方与等价交换规则构成)隐含的前提,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是其中使用权再分离形成)是双边市场(由商业基础设施、平
2、台方,应用方即买卖双边,及合作分成合约构成)隐含的前提。这种分类的缘由在于:第一,单边市场中买卖双方的数据要素商品交换,需要同时转移所有权与使用权,是按归属(拥有、所有)收费;而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与买卖双边之间数据要素交换,只转移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是按使用(效果)收费。第二,把产品形态的数据要素作为中间产品(资产),把服务形态的数据要素作为最终产品(商品),两权分离便于对数据要素进行资产定价,而不只是商品定价。商品交换既转移所有权,也转移使用权。但是数据要素还有另一面,就是在双边市场中,它是作为生产资料这一生产要素来进行“交换”的,但只交换使用权,而不交换所有权。例如,平台与网商进行数据要
3、素(虚拟店铺与柜台)交换,要素的所有权归平台不变,但(可带来剩余的)使用权却转移给网商,网商按市场化原则有偿共享数据要素使用权。由此带来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问题。在政策讨论中,遇到过有专家对两权分离产生疑惑,质问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的情况。其实不是不知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本身(因为在农村改革中也出现过),而是不知道在数据要素问题上为什么要提两权分离(包括三权分置)。实 际 上,专 家 在 这 里 真 正 的 疑惑产生于,他心目中只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这种类型的市场(即先买卖、后使用的单边市场,交换完成后才使用,而使用不另外付费),而双边市场在使用中才完成交换,按使用效果付费。只不过因为双边
4、市场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没有集市或上交所那样的一个有长宽高的空间场所,因此许多专家否定它是市场。但否定双边市场也是市场是没有道理的。先得证明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双边市场理论(梯若尔)是一个错误,这可能超过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围。只能认为这些人对市场化的前沿理论理解得不够深入。二、理解双边市场的第一个产权要点:共享使用与用益物权是什么关系?正是因为不理解双边市场,才产2023.1.5互联网周刊 9生了第一种误解,以为两权分离所涉及的数据要素有偿共享使用(即在双边市场使用环节交换数据要素),不过是用益物权。以为没有必要专门提共享使用,只要提(没有双边市场也可存在的)用益物权就行了。这为独尊单边市场、排斥双
5、边市场提供了一个不可靠论据。先说使用权共享与用益物权的唯一相通处:数据要素市场化中两权分离中的使用权,涉及非所有者对于所有者生产要素的使用权,这是一种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使用(利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与用益权处于同一产权类别之中。在这里,“用益”这个词是使用与收益的合称。但除此之外,现有用益物权概念无法套到数据要素市场化行为上,主要有以下原因:1.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产权需结合市场交换、使用竞争这个大背景来理解用益物权不是法律概念(几乎没有什么法律使用过这一概念),而只是法理概念。它的学理在于表达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在法律中提及的都只是这种限制的具体样式,如地上权。单边市场
6、的交换,要建立在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可以视为是对市场交换的一种权利限制,也就是说,用益物权所涉及权利是排除在所有权交换之外的。例如土地买卖可以不涉及地上权交易。在单边市场中,财产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已被“扣除”在所有权之外了,因此在交换之前已被排除。以 单 边 市 场 模 式 进 行 数 据 要 素交换现存问题是,对数据要素直接定价,等于以所有(即拥有)的价值定价,而非以使用的价值定价。导致在所有权转移中,把数据要素的用益权(注意不是用益物权)“打包”白送。而数据要素的价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真正确定,这导致数据要素使用带来的溢价受“压榨”(周其仁概
7、念),从场内逃向场外。与用益物权相反,有偿共享数据生产要素,要求把使用权共享当作交换的条件,把所共享的使用权,当作交换的内容。这体现了数据要素的价值不在拥有而在使用的理念。交换的本质在于引入使用权的市场竞争,使要素充分自由流动并创造新价值。因此它恰恰不是要把用益权排除于交换之外,而是要把它纳入交换,才能体现其完整产权。如果在双边市场中对用益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也像单边市场那样加以排除,双边市场本身也就不存在了。2.从 定 限 物 权 向 数 据 要 素 通 用权 利 扩 展:服 务 形 态 的 生 产 资 料的用益权不把用益物权当作与两权并列概念讨论的第二个原因,
8、在于它不像所有权与使用权存在于所有类型财产之中,这包括两个方面:其 一,用 益 物 权 是 一 种 限 定 适用范围的权利(“定限物权”)。例如,根据各国法律不同,用益物权的实务,仅限处理地上权(如德国的所有权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少数特定用途的权利,主要是与土地有关的使用权。在关于用益物权的讨论中,甚至连工业生产资料(实物生产资料)的相关权利都较少涉及。而 数 字 经 济 学 所 要 讨 论 的 数 字生产资料共享相关的使用权,是整个一类资产(作为通用性资产的数据要素)的一般权利。如果一定要将有偿共享数字生产资料纳入用益物权研究,需要极大地拓展这个概念,把它从仅适用农业生产资料(土地)
9、,拓展到适用数字生产资料。由此需要重新定义用益权概念,将用益物权仅当作这种广义用益权的子集。其二,现有用益物权的定限对象仅限于不动产,而一般不用于动产。而数字经济中生产资料存在服务形态的生产资料这种特殊财产分类,它不属于物权实物财产权的范围。首先需要扩展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定义范围,将数据要素纳入进来。李江帆认为:“社会生产资料不仅包括实物生产资料,而且包括服务生产资料”,“服务产品直接构成第一、二、三产业的生产要素”。以服务方式存在的数字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性服务业所提供的软生产要素。包括技术、通用性资产、数据等资源。对它们的所谓用益物权,显然要去掉“物”字。其 次 要 把 现 有 用 益
10、 权 定 义 中 的“排他性权利”这个表述去掉。现有表述是这样的:“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29)。但网商(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平台虚拟网店)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共享就是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这一点决定了现代产权制度(工业经济两权合一)与“更现代”产权制度(数字经济两权分离)的重要不同。后者模式是“先使用,后定价”;改变了前者的“先定价,后使用”。产权设计意图是化解数字经济难以避免的高风险:先利用非排他性使用来“广种”,再对3%-6%的使用效果良好者收费来“薄收”,省却了甄别谁使用有效,谁使用无效的交易费用,从而为数据资产的产权提供在模糊(不确定性)中动态明晰(确定)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