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91.100.30Q14备案号:24232一2008JC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860-2008代替JC860一200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Masonry mortar for small hollow concrete block concrete brick2008-06-16发布2008-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JC860-20088.2.1检验分类干混砂浆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颜色、抗压强度、密度、稠度、保水性。8.2.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第6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
2、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比及生产工艺改变时;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砌块砌体抗剪强度、放射性一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2.2组批规则按同强度等级、同颜色、同批号取样。每一批号为一取样单位:年产量在100000t以上,每800t为一批号;年产量40000t100000t,600t为一批号;年产量在40000t以下,400t或4d产量为一批号。8.2.3抽样规则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质量不少于15
3、kg8.2.4判定规则8.2.4.1若所有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6章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8.2.4.2产品放射性超过GB6566规定时,应停止生产与销售。9干混砂浆的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9.1包装产品可袋装或散装。袋装用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每袋净重(50土1)kg,随机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9.2标志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产品名称、标记、商标、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及地址。9.3运输及贮存9.3.1干混砂浆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和混人杂物。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砂浆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袋装砂浆码放高度不超过8袋。9.3.2散装干混砂浆可采用罐装车运送,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备有除尘装置。更换砂浆品种时,贮存罐应清空并清理干净。9.3.3袋装干混砂浆贮存期为3个月。散装干混砂浆应在专用封闭式筒仓内贮存,贮存期为3个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