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QB 1 7 6 9-1 8 0 1 一 9 3香 料 标 准(产品标准)(7)1 9 9 3-0 4-2 9 发布1 9 9 3-1 2-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 7 9 7-9 3桂花浸膏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谁规定了桂花浸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采摘的保鲜桂花用香花规格石油醚作溶剂,经浸提、浓缩制得的 桂 花 浸引用标 准G B/T 1 4 4 5 8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3技 术要 求 3.1 色状黄色或棕黄色膏状物。3.2 香气具有天然桂花香气。3.3 熔点(C)3 8.0 一4 8.0
2、 o 3.4 醋值异4 0.0.3.5 净油含量(%)6 0.0 o4 试验方法4.1 色状的检定 见G B/T 1 4 4 5 8.4.2 香气的评定 见G B/T 1 4 4 5 8 04.3 熔点的测定 见G B/T 1 4 4 5 8.4.4 醋值的测定 见G B/T 1 4 4 5 8 04.5 净油含量的测定 见G B/T 1 4 4 5 8 05 检验规则5.T 桂花浸膏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淮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A ll,名称、商标、生产 日期(或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3、。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中 华人民共和国轻X-业部1 9 9 3-叫-2 9 批准1 9 9 3-1 2-0 1 实施1 1 3QB 1 7 9 7-9 3每 一 批 号 作 一 次 K 收,不 同 批 号 分 别 检 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在1 0 0 瓶以下抽取样品2 瓶,1 0 0 瓶以上抽取3 瓶。抽样时将样品上下充分搅匀或加热(用6 0 C以下的水浴)溶匀后立即取样,每瓶取样4 0 -5 0 8,总量不得少于1 0 0 8,注 人 混 样 器 混 和 均 匀,分 别 装 人 两 个 清 洁 干 燥 具 磨 砂 塞 的 玻
4、 璃液中。瓶 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 名称、批号心 数量、取样日 期及取样人,一瓶作检验用,另一 瓶留存备查。5.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 抽取试 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 质a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1费用由责任方负责。C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桂花浸膏应装于专用铝瓶、橡色广口伏质玻琅瓶或优质姿瓶内,许重 分 别 为0.5 k g,7.C k g,瓶尸 九内夕 盖。几玻年并戴嘴娘斗者,郑夕!厂办可郊及可鲤 刹汽洲且刹套,装筑 时应妥善垫衬,以防止撞击碎裂,木
5、箱必须坚Id千燥。6.2 包装瓶外应贴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量、净重、生产 日期、商标和本标准编号。木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产品净重与瓶数、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易碎物品,小心轻放”标志及此端向上(个)的标志。6.3、运 输时必须严防日 晒雨淋,不得和有腐蚀性物品 及有强 烈气味的物品混合装运。6.4 桂花浸膏应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准存放在4 0 1C以上的场所。6.5 本产品在符合规定的 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 标准司提出口本标准由全国香料 标准化中 心归日。本标准由桂林香料总厂、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胜泉涂初芳黄振卿。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 B 7 9 0-8 1 C;桂花浸膏作废。一 之 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