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6 7.2 6 0分类号:X9 9备案号:1 1 4 0 1-2 0 0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口 巨 行 业 标 准Q B/T 2 5 7 1 一2 0 0 2 代替Q B/T 3 6 7 4 一1 9 9 9饮料混合机B e v e r a g e mi x e r2 0 0 2-1 2-2 7 发布2 0 0 3-0 4-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Q B/T 2 5 7 1 一2 0 0 2A i l舀 本标准是对原轻 I 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 Z B/T Y 9 9 0 0 3-1 9 8 9 饮料混合机(该标准曾由国轻行C 1 9 9 9)1
2、 1 2 号文发布转化标准编号为Q B/T 3 6 7 4-1 9 9 9,内 容不变)的 修订。修订内 容如下。技术要求中 增加了 工作条件;技术要求中 对原Q B/T 3 6 7 4-1 9 9 9 的3.3.3 及3.5-3.1 2 作了修改;技术要求中增加了浆、水液位控制的项目;试验方法中 含菌增值率的 检验项目(原Q B/T 3 6 7 4-1 9 9 9 的4.4)按新 规定作了 修改;检验规则中的出厂检验部分作了部分修改。本标准由中国轻t _ 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合肥轻1 _ 业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国、潘山。本 标
3、准自 实施之日 起,同时 代替原轻 业部发布的轻T 行业标准Q B/T 3 6 7 4-1 9 9 9 饮料 混合机。Q B/T 2 5 7 1 一2 0 0 2饮料混合机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 饮料混合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碳酸饮料(汽水)和含有二氧化碳气饮料的混合机(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下列 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4、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5 0 一1 9 9 8 钢制压力容器 G B 2 7 5 9.2 一1 9 9 6 碳酸饮料 卫生标准 G B/T 3 2 8 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 B/T 3 7 6 8-1 9 9 6 声学 声压 法测定噪 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 表面的 简易法 G B l T 4 2 3 7 不锈钢热轧钢板 G B 4 7 8 9.2-1 9 9 4 食品卫生 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 B 4 7 8 9.3 一1 9 9 4 食品卫生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 B 4 7 8 9.1 5-1 9 9 4 食品 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 菌和酵
5、母计数 G B 4 8 0 6.1 一1 9 9 4 食品用橡 胶制品 卫生标准 G B/T 5 2 2 6.1 一1 9 9 6 S:业机 械电 器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G B/T 1 0 7 9 2-1 9 9 5 碳酸饮料(汽水)G B/T 1 2 1 4 3.1-1 9 8 9 软 饮料中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 B/T 1 3 3 0 6-1 9 9 1 标牌 G B/T 1 3 3 8 4-1 9 9 2 机电 产品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 B/T 1 4 2 5 3 一1 9 9 3 轻:L 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G
6、B 1 6 7 9 8-1 9 9 7 食品 机械安全卫生 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1 9 9 9 版)3要求3.1 基本要求3.1.1产品 应符合 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 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 造。3.1.2 产品的 焊接件、机械加工件及装配等质量应符合G B/T 1 4 2 5 3 一1 9 9 3 的 规定。3.2 工作条 件3.2.1 生 产用水 应符合G B 5 7 4 9 的规定,水压:0.1 5 MP a-0.2 5 M P a o3.2.2 糖浆料压力:0.1 5 MP a-0.2 5 MP a o3.2.3氧化碳压力:0.6 MP a-I.O MP a o3.2.
7、4 压缩空气压力:0.5 MP a-0.8 MP a a3.2.5 安装有冷却器产品的冷媒供应,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Q B/T 2 5 7 1 一2 0 0 23.2.6 电源要求:3 8 0 X(1 1 5%)V,5 0 1 1 z.3.3 使用性能3.3.1 生产能力:应达到公称生产能力。3.3.2 混合精度:可溶性固形 物含量误差的平均值不大于2%03.3.3 成品饮料二氧化 碳气容量(在2 0 时)不低于2.5 倍。3.3.4 含菌增值率:单 位体 积内 饮料中细菌总数增值率不大于1 0%03.3.5 产品单位电(能)耗不大于 2.4 k W-h/k L o3.3.6 产品正常
8、运转时,噪声(声压级)不大于 8 5 d B(A)o3.4 产品可靠性指标 a)首次大修期不小于1 0 0 0 0 h;b)产品 使用期不小于4 0 0 0 0 h.3.5 产品的 碳化罐(成品 罐)应有压力设定自 动控制装置,当超压时,应能自 行释放减压。3.6 产品的碳化罐(成品 罐)、糖浆罐、水罐等均应设有自 动控制液位装置,当液位异常时应发出 报警信号3.7 组装后,产品 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所有管 道、阀门及 容器应密封可靠,无泄漏现象。3.8 气路系统组装后应进行通气试验,其仪表和元器件及气动阀门应动作灵敏并与 工 作程序协调一致。3.9 与饮料接触的 零件(包括容器、管道与阀
9、门等)的 材料选用应符合 G B 1 6 7 9 8-1 9 9 7 的 规定,其中 金属零件应采 用不锈耐酸 钢材料制造,并应符合G B/T 3 2 8 0 及G B/T 4 2 3 7 的规定。3.1 0 与 饮料接 触的密 封性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味的食品橡胶或其他材料,并应符合G B 4 8 0 6.1 一1 9 9 4的规定。3.1 1 产品的各种压力容器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 B 1 5 0 一1 9 9 8 的规定。3.1 2 含有冷却 器的 产品,其冷却器 冷却板等)应按设计 压力的1.2 5 倍进行液压试验,不得 有泄漏现象,达到耐压要求。3.1 3 与饮料接 触的零件(包 括容
10、 器、管道与阀门等)的表面加工质量应符合 G B 1 6 7 9 8-1 9 9 7的 规定,其中 容器、阀门的 表面粗糙度R a 不大于。.8 1 x m.3.1 4 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 B/T 5 2 2 6.1-1 9 9 6中2 0.2.2 0.4 及2 0.7 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生产能力的测定 在成品物料出口处装一流量仪,产品正常运转后,测定通过流量仪的物料总数量。测定时间为1 5 m i n,按公式(1)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3.3.1 的要求。Q=A x 4 .(1)式中:Q 生 产能 力,L/h;月 测定时间内 通过流量仪的物料总 数量,L o4.2 混合精度试
11、验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误差的平均值的测试按 G B/T 1 2 1 4 3.1 一1 9 8 9 的规定,用折光计测出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与公称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之 差进行折算。在生产线中 任意抽取汽水样品 5瓶,测出 其实际 可溶性固形 物含量与公称可溶性固形物 含量之差的 绝对值,取其算术平均值,应符合 3.3.2的 要求。按公式(2)计算混合精度。QB/T 2 5 7 1 一2 0 0 2一G=1匕s i:一 T Ix 1 0 0%Tx n;_ 式中:G混合精度,%;T 公 称糖度(即 可溶性固形物含 量);T,实测糖度;n 样品 数。4.3 二氧化碳气容量试验 任意取汽水样品一瓶,试验方法按G
12、 B/T 1 0 7 9 2-1 9 9 5中6.3.2.1 检压器法的要求进行,应符合 3.3.3的要求。4.4 含菌增值率试验 含菌数测试方法按 G B 2 7 5 9.2 一1 9 9 6,G B 4 7 8 9.2 一1 9 9 4,G B 4 7 8 9.3 一1 9 9 4,G B 4 7 8 9.1 5 一1 9 9 4进行。含菌增值率是产品的进、出口浆液与水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数之差与进口处浆液与水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数之比。试验方法以 1 mL为一个样本,连续抽取五个样本取其平均值。按公式(3)计算 含菌增值率,应符合3.3.4 的要 求。Z 二 J 2-生x.。.(3)J,
13、式中:Z 增值率,%;J z 进入产品的浆 液与水 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 数;J,从产品输出的 浆液与 水的 混合物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数。4.5 电(能)耗测定 在公称生产能力状态下,用 1 级精度的电度表测试 1 h,计算其电耗,应符合3.3.5 的要求。4.6 压力容器测定 产品中的各 种压力容器在 其部件制造完毕后,产品 总装之前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1 9 9 9版)及 G B 1 5 0-1 9 9 8 的有关规定检验,应符合 3.1 1 和 3.1 2的要求4.7 整机性能试验4.7.1 电气安全性能试验 在产品空运转试验前,按G B/T 5 2 2 6.1 一1 9
14、%中2 0.2-2 0.4及2 0.7 的规定进行,应符合 3.1 4的要求。4.7.2 噪声的测定 在产品整机性能试验过程中,按 G B/1 3 7 6 8-1 9%的规定采用声级计测定产品的工作噪声,应符合 3.3.6的要求。测量表面选用各边与基准体对应平面的矩形平面六面体形表面,测量距离 l m,传声器位置参照G B/T 3 7 6 8-1 9%附 录C中图C 5 所示,但对产品 顶面 不进行检测。4.7.3 整机装配性能试验 整机装配性能试验,其液体可用自来水代替,气体可用压缩空气代替。在正常运转后,检验其运行性能,应符合 3.5-3.8 的要求。4.7.4 性能项目 检验 产品在整机
15、装配性能试验合格后,以水为介质进行模拟生产能力的测定,应符合3.3.1 的要求。Q B/T 2 5 7 1 一2 0 0 25 检验规则5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5.2.1 出 厂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3.3.1(按4.7.4 方法测定),3.3.6,3.5.3.8,3.1 1,3.1 2 和3.1 4 的 要求进行检验。5.2.2 判定 规则 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修整后 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 格。5.3 型式 检验5.3.1 有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应
16、进行型式检 验。a)新产品 或老产品转厂生 产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上 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 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 式检验可在用 户厂进行。5.3.3 在满足 3.2 作条件下,型式检验的项目按本标准要求所规定的其他项目逐条进行(除3.4 外)。5.3.4 按下列规定进行简单随机抽样:批量 1-3 0台,抽样 1台;批量 3 1-5 0台,抽样 2台;批量5 1-7 0台,抽样3台。5.3.5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 目 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抽检,若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当4.7.1 电气安全 性能 试验和4.7.2 噪声的测定不 合格时,即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 每台 产品的 压力容器部分都应有容 器铭牌,铭牌应符合G B 1 5。一1 9 9 8 中1 0.1 0.2 的规定。每台产品都应在明显部位有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 B/T 1 3 3 0 6-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