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2 7 0 72 0 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2 0 1 6-1 2-2 3发布2 0 1 7-0 6-2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G B2 7 0 72 0 1 6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2 7 0 72 0 0 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和G B1 6 8 6 92 0 0 5 鲜、冻禽产品 中的部分指标,G B1 6 8 6 92 0 0 5 鲜、冻禽产品 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 B2 7 0 72 0 0 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2、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G B2 7 0 72 0 1 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2 术语和定义2.1 鲜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2.2 冻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 8冷冻处理的肉。2.3 畜、禽副产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
3、品。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G B2 7 0 72 0 1 62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挥发性盐基氮/(m g/1 0 0g)1 5G B5 0 0 9.2 2 83.4 污染物限量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 B2 7 6 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 B2 7 6 2中畜禽肉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 B2 7 6 3的规定。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