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22556-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宁波五龙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广东省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四川省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河南省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经伟、李小平、陶礼明、金培刚、康玉凡、黄锦生、屠哲西、范成万、李新庆。IGB22556-2008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参见附录A。6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标识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8贮存及运输8.1贮存产品应存放在2C8C、清洁卫生的保鲜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2运输产品应由专用保温厢式车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9检验方法9.1感官指标取100g样品置于清洁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鼻嗅、品味的方法检验。9.2理化指标9.2.1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9.2.2亚硫酸盐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9.3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