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23348-2009表1(续)指标项目高浓度中浓度28天累积养分释放率/%80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808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养分。b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氨肥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其允许差为25%。如标明值为6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6月45d:如标明值为3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月23d。三元
2、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氯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5.3部分缓释肥料的缓释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2部分缓释肥料的要求项目指标缓释养分量”/%标明值缓释养分释放期/月标明值缓释养分28天的累积养分释放率/%80缓释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80a缓释养分为单一养分时,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8.0%,缓释养分为氨和钾两种时,每种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4.0%。6试验方法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HG/T2843的规定。6.1外观目视法测定。6.2总氨含量的测定按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GB/T22923中的规定进行,以化学法为仲裁法。6.3水溶性磷和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的计算按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GB/T22923中的规定进行,以化学法为仲裁法。6.4钾含量的测定按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GB/T22923中的规定进行,以化学法为仲裁法。6.5水分的测定按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6粒度的测定按GB15063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