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T .42002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4-02-01实施2004-01-17发布无公害枇杷第4部分:商品果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oquatPart 3: Commodity fruitDB33/ 468.42004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5.020.01B 31备案号:14960-20041DB33/ 468.42004前 言枇杷是我省传统名优水果,为了发展无公害生产,提高枇杷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枇杷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DB33/ 4682004无公害枇杷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
2、:苗木培育第2部分:苗木第3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第4部分:商品果本部分是DB33/ 468-2004的第4部分。本部分的4.2和4.3为强制性条款。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淳安县农业局、余杭区农业局、杭州市农业局。本部分起草人:许亚新、万华建、方伟文、崔笑萍。无公害枇杷第4部分:商品果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枇杷的分类和品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经无公害生产技术栽培的无公害枇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3、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5 食品中隔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5009.38 蔬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13867-1992 鲜枇杷果GB 14875 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4、方法GB 14878 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14929.4 食品有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测定方法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3 分类和品种3.1 分类产品按其色泽不同分为白肉枇杷和红肉枇杷二类。3.2 品种 本部分所列系浙江省产量较大、具有区域性或代表性的主要品种,本部分未列品种及新选育的品种、品系,各地可参照本部分执行。3.2.1 白肉枇杷类有软条白砂、硬条白砂、五儿白砂三品种。3.2.2 红肉枇杷类有大红袍、夹脚、洛阳青、宝珠、大叶杨丁、单边种六品种。4 要求产品按其品质不同分为优等品和合
5、格品。4.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一 等 品二 等 品果形整齐、果蒂完整,果实无萎蔫、日灼、裂果现象。无影响外观的畸形果。色泽着色良好、鲜艳,锈斑面积5%。着色良好,锈斑面积10%。毛茸基本完整。少许毛茸。果梗留存,长度15mm2mm。果面无病虫害,无刺伤、划伤、压伤、擦伤等机械损伤。允许有少量病斑,无刺伤、划伤、压伤、擦伤等机械损伤。4.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2。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一 等 品二 等 品单果重,g 白肉枇杷3025红肉枇杷4030可溶性固形物 ,%白肉枇杷1211红肉枇杷109可食率,% 604.3 安全卫生指标安全卫生指标见表3。表
6、 3 安全卫生指标 单位:mg/kg项 目指 标砷(以As计) 0.5汞(以Hg计) 0.01铅(以Pb计) 0.2铬(以Cr计) 0.5镉(以Cd计) 0.03甲基硫菌灵(thiophanatemethyl) 10.0杀扑磷(methidathion) 2.0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2.0溴氰菊脂(deltamerthrin) 0.1氰茂菊酯(fonvalerale) 0.2敌敌畏(dichlorvos) 0.2百菌清(chlorothalonjl) 1.0乙酰甲胺磷 0.2辛硫磷(phoxim) 0.05注: 禁止使用农药在枇杷中不得检出。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GB/
7、T 13867-1992中7.1条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的测定按GB/T 13867-1992中7.2、7.3、7.4、7.5条规定执行。5.3 安全卫生指标的测定5.3.1 砷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5.3.2 汞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5.3.3 铅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5.3.4 铬按GB/T 14962规定执行。5.3.5 镉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5.3.6 甲基硫菌灵按GB/T 5009.38规定执行。5.3.7 杀扑磷按GB/T 17331规定执行。5.3.8 氯氰菊酯、溴氰菊脂、氰茂菊酯按GB/T 14929.4规定执行。5
8、.3.9 敌敌畏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5.3.10 百菌清按GB 14878规定执行。5.3.11 乙酰甲胺磷按GB 14876规定执行。5.3.12 辛硫磷按GB 14875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生产单位、同品种、同等级、同一天采摘、同一包装日期的枇杷为一个检验批。6.2 抽样按GB/T 8855规定执行。以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抽样批。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一个抽样批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6.3 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并附产品合格证。交收检验的项
9、目为:感官、包装、标志。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 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4 判定规则6.4.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超过7%,理化指标不合格项为二项或少于二项,且安全卫生指标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6.4.2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的百分率超过7%,或理化指标不合格项超过二项,或标志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3
10、当感官、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可以从同一检验批中重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符合6.4.1条要求时,判该批为合格品;反之,判为不合格品。6.4.4 安全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4.5 对标志、包装、检验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等级、产地、采收日期、包装日期、生产单位、产品标准号。7.2 包装产品拟盒装或托盘包装,包装盒应牢固,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严禁烈日曝晒及雨淋,装卸时轻装轻卸,长途运输宜采用冷藏运输工具。7.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