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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4-2019 冻墨鱼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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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65.120.30X 2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4142019代替DB37/T 4142004冻墨鱼头Frozen cuttlefish head2019 - 07 - 23发布2019 - 08 - 23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 36082019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要求13.1 原、辅料要求13.2 加工用水13.3 加工要求13.4 产品规格23.5 感官要求23.6 理化指标23.7 污染物指标23.8 净含量24 检验方法34.1 感官检验34.2 理化指标检验34.3 污染物指标检验34.4 净含量35 检验规则35.1

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35.2 检验分类35.3 判定规则4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6.1 标志46.2 标签46.3 包装46.4 运输46.5 贮存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对DB37/T 4142004冻墨鱼头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37/T 414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产品规格;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鲁TC 0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美佳集团

3、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晓华、王曼力、董浩、张永勤、王芳、孙爱华、张廷翠。本标准替代了DB37/T 4142004。5冻墨鱼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冻墨鱼(乌贼)头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墨鱼(Sepiidae)的头足部分为原料,经去眼或不去眼、去牙、盐水滚洗、速冻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产品。冻鱿鱼头产品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

4、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SC/T 3107鲜、冻乌贼GB/T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30891水产品抽样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墨鱼头应符合GB 2733、SC/T 3107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2 加工用水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应符合

5、GB 5749的规定。3.3 加工要求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卫生应符合GB 20941的要求。3.4 产品规格根据墨鱼头单只重量(g/只),分规格如下:100-、100200、200300、300500、5001 000、1 000+。注: 100-指100,1 000+指1 0003.5 感官要求3.5.1 冻品感官要求块冻产品:冻块平整不破碎,冰衣清洁并均匀盖没产品,产品大小均匀,排列整齐,无干耗、无软化现象,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单冻产品:冰衣透明光亮、包被完好,产品完整、易分离,无干耗,无软化现象,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5.2 解冻后

6、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解冻后墨鱼头的感官要求项目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色泽呈墨鱼头固有色泽,色泽一致呈墨鱼头固有色泽,色泽基本一致色泽稍显黄白色形态完整无缺残允许一条腕(爪)有部分缺残允许两条到四条腕(爪)有部分缺残组织肉质紧密有弹性肉质紧密稍有弹性肉质弹性较差但不松散滋味及气味具有墨鱼头本身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6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产品中心温度,-18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153.7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8 净含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检验4.1.1 解冻将试样去除包装,

7、放入不渗透的食品薄膜袋内,密封后置于解冻容器内,用室温的流动水或搅动水对样品进行解冻,至完全解冻时停止。在不影响样品质的条件下,轻微挤压薄膜袋,感觉没有硬芯或冰晶,即为完全解冻。4.1.2 常规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洁净的白色容器内,按本标准表1的规定逐项检验。4.1.3 水煮实验先将1 L饮用水置于洁净的容器中煮沸,放入解冻后的试样100 g,盖严容器,煮沸5 min后停止加热,开盖即嗅蒸汽气味,尝滋味。4.2 理化指标检验4.2.1 产品中心温度用钻头钻至试样几何中心附近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时,读取数值。4.2.2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8、/T 5009.228规定的方法执行。4.3 污染物指标检验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执行。4.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5.1.1 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方法按GB/T 30891规定执行。5.2 检验分类5.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产品中心温度,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2.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 原料变化或

9、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f)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5.3 判定规则所有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标签宜预包装上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非预包装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捕捞)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料产地及其他标示内容。6.3 包装6.3.1 包装材料所用塑料袋

10、、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6.3.2 包装要求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外包装箱中。箱中产品要排列整齐,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6.4 运输6.4.1 应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产品中心温度低于-15 。6.4.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不得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6.5 贮存6.5.1 产品应贮存在-18 以下的冻藏库中,库温波动应保持在2 内。6.5.2 不同类型,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 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 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6.5.3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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