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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9-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芭蕉芋干粉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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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39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芭蕉芋干粉条2017 - 02- 11发布2017 - 06-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0392017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展华,唐振柱,甘宾宾,李秀桂,陈晖,钟延旭,姚雪婷,蒙浩洋,方志峰,张若杰,谢艺红,蒋玉艳,谭冬梅,雷宁生,廖艳华,陈广林,吴祖军,梁书怀。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芭蕉芋干粉条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芭蕉芋干粉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2、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芭蕉芋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磨浆、过滤、沉淀、搅拌、蒸制、切割、烘(晒)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芭蕉芋干粉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

4、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芭蕉芋芭蕉芋,拉丁文学名Canna edulis ,属于姜目美人蕉科美人蕉属蕉芋种植物,别名旱藕、蕉藕、姜芋等。3.2芭蕉芋干粉条以新鲜芭蕉芋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磨浆、过滤、沉淀、搅拌、蒸制、成型、烘(晒)干、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干粉条。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芭蕉芋芭蕉芋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病虫害,无异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

5、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芭蕉芋干粉条特有的自然色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色泽基本均匀组织形态粉条粗细宽厚基本均匀,无并条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产品具有芭蕉芋制品特有的滋味口 感按食用方法煮熟后,柔软、滑嫩爽口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 g/100g) 17总砷(以As计)/(mg/kg ) 0.5铅(以Pb计)/(mg/kg) 0.5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200镉(以Cd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g/kg) 20其他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6、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GB 2763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其滋味、口感。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

7、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铝按GB/T 23374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3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8.3 判定原则8.3.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3.2 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9.4 贮存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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