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 015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仁2015 - 02 - 26发布2015 - 04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 0152015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黎颖、林葵、陈继明、沈戊阳、罗雨萍、刘守廷、卢安根、黎德全、杜寒春、周琳、黄一帆。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麻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
2、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去杂、脱壳、取仁、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火麻仁。2 规范性引用文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
3、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 -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火麻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3.2火麻籽火麻的果实。3.3火麻仁火麻籽去掉果壳后的核仁。4 要求4.1
4、 原料要求火麻籽应新鲜、清洁、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其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乳白色至浅黄色,偶有绿色气味和滋味具有火麻特有的清香滋味,无焦糊味、酸败味和其他异味组织形态颗粒状,无霉变,无虫蛀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亚麻酸(以脂肪计)/(g/100 g) 6.0水分/(g/100 g) 7.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过氧化值
5、(以脂肪计)/(g/100 g) 0.50黄曲霉毒素B1/(g/kg) 5.0铅(以Pb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0.5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坚果及籽类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小型油籽类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要求称取试样 10 g,散放在洁净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用嗅觉仔细鉴别试样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6.2 理化指标6.2.1 -亚麻酸按 GB 2840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水分按GB 50
6、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酸价、过氧化值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按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7.3 出厂检验7.3.1
7、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7.4.2 检验项目为4.2、4.3规定的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7.5.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
8、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志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8.2.1 应采用真空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8.2.3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8.4 贮存8.4.1 应贮存于阴凉、避光、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8.4.2 产品应离地、离墙贮存。8.5 保质期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