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马蹄粉2013 - 12 -20发布2014 - 03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DBS 45/00220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宾宾、唐振柱、刘展华、李秀桂、李 彬、蒋玉艳、陈兴乐、钟延旭、雷宁生。5马蹄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蹄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马蹄为
2、原料经清洗、粉碎、分离、沉淀、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马蹄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测定方法GB/T 5
3、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2427.9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1马蹄莎草科植物荸荠的球茎,属浅水性宿根草本,适合加工淀粉等用途。3.2马蹄粉以新鲜马蹄为原料,经清洗、粉碎、分离、沉淀、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马蹄粉产品,该产品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原淀粉。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马蹄应新鲜,无腐烂、病虫害、发芽、异味,无污染,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浅灰白色,色泽均匀气 味具有马蹄特有的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或颗粒状,干燥、
5、松散,按食用方法熟化后呈均匀透明胶质糕状,无粘刀现象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淀粉含量/( g/100g) 85水分/(g/100g) 13.0灰分/(g/100g ) 0.50酸度/(mL) 4.0总砷(以As计)/(mg/kg ) 0.5铅(以Pb计)/(mg/kg) 0.2镉(以Cd计)/(mg/kg) 0.2铬(以Cr计)/(mg/kg) 1.0总汞(以Hg计)/(mg/kg) 0.02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 标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30.0黄曲霉毒素B1/(g/kg) 5.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
6、62对淀粉类食品的规定注: 酸度以10g样品耗用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体积的毫升数表示。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20g左右的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食用方法(马蹄粉与水的比例 16)熟化后,嗅其气味,观察其组织状态。7.2 理化指标7.2.1 淀粉含量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灰分按 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酸度
7、按GB/T 22427.9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22427.13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7.2.12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批次同一批
8、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酸度、净含量。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4.2 检验项目为第4.2、4.3、5规定的项目。8.5 判定原则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9、8.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密封。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 运输运输设备必须洁净卫生,不得和散发强烈气味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直接钩、拖。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