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1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腌制山黄皮2014 - 12 - 30发布2015 - 02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DBS 45/0142014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员委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唐振柱、甘宾宾、刘展华、李秀桂、李彬、蒙浩洋、苏爱荣、钟延旭、吴训、刘君、陈华。5腌制山黄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腌制山黄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2、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山黄皮果为主要原料,经添加食用盐腌制、调味、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腌制山黄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
4、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3.1山黄皮芸香科植物山黄皮(拉丁名Clausena dentata (Willd.) Roem.)的果实,俗称鸡皮果、野黄皮、齿叶黄皮等。3.2腌制山黄皮以新鲜山黄皮果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或调味辅料(食糖、辣椒等)、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等)。经精选、清洗,腌制、调味、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腌制山黄皮。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山黄皮应新鲜,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霉烂、病虫害,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调味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
5、关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浅棕黄色外观形态果形基本完整,无霉斑白膜滋味和气味具有腌制山黄皮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其他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预包装产品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项 目指 标大肠菌群/(MPN/g) 0.3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
6、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总砷
7、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7.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批次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
8、一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出厂检验8.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亚硝酸盐、大肠菌群。8.3.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停产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d) 一定周期内(半年)进行一次检验;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3、4.4、5.2规定的项目。
9、8.5 判定原则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 GB/T 6388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牢固。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 运输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