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4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桑椹酒2017 - 02 - 11发布2017 - 06-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0432017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本标准起草人:许杨彪、张科明、赵庄、杨正帆、王海波、刘向红、朱斌、严赟、黄璇、唐乐、林小娟、郭雯雯、鲁毅翔、龙慧端、零文超。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桑椹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
2、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椹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经酵母菌发酵、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3、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G
4、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 桑椹(桑果)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桑椹桑科植物桑(拉丁名Morus alba L.)的果实,别名桑葚、桑葚子、桑椹子、桑实、桑果等。3.2桑椹酒以桑椹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经酵母菌发酵、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4 酵母菌应符合GB/T 20886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
5、求项 目要 求色 泽紫红色澄 清 度澄清或有少量沉淀香 气具有桑椹的果香和酒香滋 味具有陈酿的酒香味,无异味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20)/(%vol)7.018.0总酸(以酒石酸计)/(g/L)3.015.0挥发酸(以乙酸计)/(g/L) 2.0干浸出物/(g/L) 15.0二氧化硫/(mg/L) 250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 标甲醇/(mg/L) 250铅(以Pb计)/(mg/kg) 0.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注: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4.4 微生物限量
6、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沙门氏菌/(/25 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25 mL) 500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7.2 理化指标7.2.1 酒精度、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甲醇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二氧化硫
7、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限量7.3.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5执行。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5执行。7.4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
8、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判定原则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8和GB 28050的要求。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9.4 贮存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