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51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米粉2018- 01-10发布2018 - 06 - 1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DBS 45/0512018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S45/ 02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米粉、DBS45/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干米粉和DBS45/036-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干米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
2、站、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干宁军、李暄、龙辉、温韬、段玉林、陈小聪、柳永英、阳文琼、石相莉、农彦贤、黄晓赞、吉日文、罗志祥、杨健、郭盈岑、何晓蓉、陈潜、李文奇。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米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类原料为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和糙米干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
4、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810 糙米GB 28050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压滤(或不压滤)、破碎(或不破碎)、熟化、成型、冷却、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的产品。3.2调制干米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调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发酵(或不发酵)、压滤(或不压滤)、破碎(或不破碎)、熟化、成型、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3.3糙米干米粉以糙米为原料,经
6、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不适用于以特殊品种糙米(如红米、黑米)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4 产品分类4.1 按原料分为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和糙米干米粉。4.2 按生产工艺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5 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5.1.2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 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3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5.1.4 加工
7、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5.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5.1.6 其他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无霉斑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杂 质无杂质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干米粉调制干米粉糙米干米粉水分/(g/100g) 14.0酸度/(T)发酵类 4.0非发酵类 1.23.0总膳食纤维/(mg/100g)(以干基计) -2 500铅(以Pb计)/(mg/kg) 0.2
8、无机砷(以As计)/(mg/kg) 0.2镉(以Cd计)/(mg/kg) 0.2黄曲霉毒素B1/(g/kg) 10.0氰化物a(以氢氰酸计)/(mg/kg) -2.0-其它真菌毒素 符合GB 2761的规定a 使用木薯淀粉为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5.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项 目指 标霉菌/(CFU/g) 1 000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 检验方法8.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8
9、.2 理化指标8.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酸度按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中“淀粉及其衍生物”测定。8.2.3 总膳食纤维按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8.2.7 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8.2.8 氰化物按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8.2.9 其它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指标 霉菌按GB 4789.15 规定
10、的方法测定。8.4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9 检验规则9.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9.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9.3 判定规则9.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9.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10.1 标签、标志10.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10.1
1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国家有关规定。10.1.3 调制干米粉标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10.1.4 执行本标准的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产品类别(如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发酵调制干米粉等)。10.2 包装10.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10.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3 运输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10.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10.4 贮存10.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10.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10.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和贮存条件确定保质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