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67.220.10X66DB S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S65/004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苦荞醋2012 - 7 -1发布2013 - 1 -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65/0042012前言苦荞醋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本标准
2、主要起草人:钟尚兴、杨斌。本标准于2012年7月1日首次发布。IDBS65/004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苦荞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荞醋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玉米、苦荞(10%15%)为主要原料,经固态发酵法制成的调味用苦荞食醋。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3、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4 食醋厂卫生规范GB 18187 酿造食醋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75号令 3 技术要求13.1 原辅料要求3.1.1 高粱、玉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2 酿造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苦荞 应选用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无异味的苦荞籽。3.2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4的规定。3
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琥珀色或红棕色滋味、气味绵酸柔和、不涩,具有苦荞醋特有的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澄清、无悬浮物的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及异物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 3.5游离矿酸不得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 0.5可溶性无盐固性物/(g/100mL) 5.0总砷(以As计)/(mg/L) 0.5铅(Pb)/(mg/L) 1.0黄曲霉毒素B1/(g/L) 5.0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 0
6、00大肠菌群,MPN/100ml 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2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规格。5.1 感官指标按GB/T 5009.4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总酸 按GB/T 5009.41规定的方法测定。5.3游离矿酸按GB/T 5009.41规定的方法测定。5.4不挥发酸按GB 18187规定的方法测定
7、。5.5 可溶性无盐固性物按GB 18187规定的方法测定。5.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4规定的方法测定。5.9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2、GB/T 4789.3-2003、 GB 4789.4、GB/T 4789.5、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原料(配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和相同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瓶(袋),总量不低于千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查样。6.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3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总酸、游离矿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3.33.5规定的全部项目。
9、7.5 判定规则产品按本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全部项目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对备查样品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签,标签应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和保质期等内容,产品标签总体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卫生要求;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物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相关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并防雨、防潮、防暴晒。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并有防虫、防鼠、防蝇的专用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物品一起存放。8.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袋装为12个月,瓶装为24个月。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