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NPCLH2002Q/DBD ;大连半岛山泉饮品厂 发布2012-01-13实施2012-01-05发布饮用矿物质水Q/DBD 0002S-2012大连半岛山泉饮品厂企业标准1Q/DBD 0002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半岛山泉饮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王克琪。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BD 0002S-2012饮用矿物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矿物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纯化处理后,添加含镁、钾等等营养强化剂,并装入密封容器中可以直接饮用的矿
2、物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QB 2555 食用硫酸镁 JF 1070
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3.1.3 食用硫酸镁:应符合QB 2555的规定。3.1.4 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臭和味具有本矿物质水的特征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可见物1不得检出Q/DBD 0002S-2
4、012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pH值6.58.5钾/(mg/L)3.018.0镁/(mg/L) 2.010.0亚硝酸盐(NO2-)/(mg/L)0.005耗氧量(O2)/(mg/L)2.0铅(Pb)/(mg/L)0.01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余氯/(mg/L)0.05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溴酸盐/(mg/L)0.01总放射线/(Bq/L)0.5总放射线/(Bq/L)1.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规定。表3-1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大
5、肠菌群/(MPN/100mL)0粪链球菌/(CFU/250mL)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0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0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2Q/DBD 0002S-2012表3-2 第二次检验项 目样品数限量ncmM大肠菌群4102粪链球菌4102铜绿假单胞菌4102产气荚膜梭菌4102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
6、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按GB/T 8538和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8538规定的
7、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品种、同工艺、同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桶进行检验。5.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大肠菌群、pH值。5.3 型式检验3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Q/DBD 0002S-2012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8、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明添加矿物质品种名称及阳离子含量范围。6.1.2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净含量和总数量。6.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保质期: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30天。4Q/DBD 0002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