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BYGN 0002S-2020贵州布依姑娘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20-08-20实施2020-08-10发布香辣折耳根(鱼腥草)Q/BYGN 0002S-2020Q/BYGN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布依姑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布依姑娘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建群,陆琴,罗孟金,刘晓林。香辣折耳根(鱼腥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辣折耳根(鱼腥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布依姑娘食品有限
2、公司生产的香辣折耳根(鱼腥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
3、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
4、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52/ 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香辣折耳根
5、(鱼腥草) 以折耳根(又名鱼腥草)为主要原料,添加面粉、食用淀粉、辣椒面、食用盐、花椒、味精等全部或部分辅料,经清洗、整型、拌料、油炸(食用植物油)、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蔬菜干制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折耳根应色泽正常,基本无虫蛀、腐烂、霉变。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3 面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4.1.4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5 辣椒面应符合DBS52/ 011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7 其他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8 味精应
6、符合GB 2720的规定。4.1.9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基本均匀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14.0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 mg/g) 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7、g/100g) 0.25GB 5009.227铅(以Pb计)/( mg/kg) 0.9GB 5009.12六六六总量/( mg/kg) 0.05GB/T 5009.19滴滴涕总量 /( mg/kg) 0.05GB/T 5009.19甲胺磷/( mg/kg) 0.05GB/T 5009.103敌敌畏/( mg/kg) 0.2GB/T 5009.20杀螟硫磷/( mg/kg) 0.5GB/T 5009.20氯菊酯/( mg/kg) 1GB/T 5009.146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10000
8、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
9、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9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
10、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