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AY 0002S2013贵州爱生缘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6-05实施2022-06-01发布 鲜花发酵酒Q/ASY 0001S2022Q/AS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 ASY 0001S2022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爱生缘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爱生缘酒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平刚。鲜花发酵酒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鲜花发酵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爱生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
2、发酵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窗体顶端窗体底端3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鲜花酒(发酵酒)以可食用鲜花(重瓣红玫瑰、金银花、茉莉花等)的一种或多种、食糖、水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过滤、勾兑、灭菌、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及非发酵产生的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4 产品分类产品按照总糖含量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5 要求5.1原辅料5.1.1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5.1.2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新鲜、无腐烂、无明显病虫害;具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的香味,无异味;清洁,无外来异物。应符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5、。5.1.3 金银花 应新鲜、无腐烂、无明显病虫害;具有金银花的香味,无异味;清洁,无外来异物,同时符合GB 2763 的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5.1.4 茉莉花 应新鲜、无腐烂、无明显病虫害;具有茉莉花的香味,无异味;清洁,无外来异物。 茉莉花用于食用花卉来源: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5.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5.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澄清有光泽允许有少量悬浮物及沉淀(使
6、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GB/T 15038 香 气具有相应的品种的花香和酒香口 味酒体醇和协调,爽口,酒体完整,无异味风 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2。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干型半干型半甜型酒精度(20)a/(%vol)417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12.012.130.030.150.0GB/T 15038总酸(以酒石酸计)/(g/L) 12.0GB/T 15038铅(以Pb计)/( mg/L)0.18GB 5009.12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5.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7、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5.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6.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本标准5.25.6为型式检
8、验项目。6.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7.1.3 标签应标注产品类型:干型、半干型、半甜型。7.1.4 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7.2 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_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