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CS 0001S2022Q/HCS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CS 0001S2022糟辣酸笋2022-09-08发布 2022-10-08实施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草人:陈中爱、邓启彬。Q/HCS 0001S2022糟辣酸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糟辣酸笋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竹笋、红线椒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白酒、冰糖、
2、大蒜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植物乳杆菌;红线椒洗净、沥干、剁碎,新鲜竹笋洗净、切成薄片、漂烫后加入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混合均匀,装瓶、密封、发酵、包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糟辣酸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
3、甲酸钠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
4、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54 蔬菜名称(一)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5883 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52/T 1228 地理标志产品 桐梓方竹笋SN/T 3855 出口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测定3 要求3.1 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3.1.1 方竹笋应新鲜、无虫蛀、无霉烂,应符合DB52/T 1228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5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6 大蒜应符合GB/
6、T 8854的规定。3.1.7 红线椒应新鲜、无虫蛀、无霉烂,应符合GB/T 8854的规定。3.1.8 植物乳杆菌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3.1.9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0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00的规定。3.1.11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12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13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
7、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品尝。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异嗅。形 态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固形物,g/100g 60GB/T 10786氯化物a (以NaCL计),g/100g 8.0GB 5009.44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15GB 5009.33铅(以Pb计),mg/kg 0.3GB 5009.12山梨酸钾b(以
8、山梨酸计),g/kg1.0GB 5009.28苯甲酸b(以苯甲酸计),g/kg1.0GB 5009.28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kg0.25SN/T 3855乙酰磺胺酸钾,g/kg0.3GB/T 5009.140脱氢乙酸钠b(以脱氢乙酸计),g/kg1.0GB 5009.121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b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
9、肠菌群,CFU/g521010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注:样品的分析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9袋,
10、样品分成两份,6袋检验,3袋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氯化物、固形物、亚硝酸盐、大肠菌群。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3.2-3.7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检
11、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或用备查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5.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混放。参考文献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