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JCXD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CXD 0001S-2020竹笋辣酱菜2020-09-30发布 2020-10-08实施贵州钧春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Q/JCXD 0001S-2020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钧春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钧春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雁钧。 竹笋辣酱菜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竹笋辣酱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钧春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的即食类半固态调味料竹笋辣酱菜的生
2、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3、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4、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070 辣椒酱SB/T 1
5、0170 腐乳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DBS52/ 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发酵辣椒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竹笋辣酱菜以植物油、竹笋、辣椒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菇、洋葱、牛肉(鸡肉或猪肉)、 糟辣椒、辣豆瓣酱、腐乳、香辛料、食用盐、白砂糖、芝麻、鸡精、白酒、食醋、呈味核苷酸二钠等辅料,经炒制、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制成的竹笋辣酱菜,为即食类半固态调味料。 3.2辣椒酱以鲜辣椒或干辣椒为主要原料,经破碎、发酵或非发酵等特定工艺加
6、工而成的酱状食品。 NY/T 10702006 术语和定义3.1 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2 辣椒酱应符合NY/T 1070的规定。4.1.3 香菇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4 牛肉、鸡肉、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5 糟辣椒、辣豆瓣酱应符合DBS52/ 012的规定。4.1.6 腐乳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4.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9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4.1.10 芝麻应符合GB/T 11
7、761的规定。4.1.11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4.1.12 白酒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4.1.13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4.1.14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 的规定。4.1.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气 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嗅滋 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状 态半固态,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
8、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 /(g/100g ) 80GB 5009.3氯化物(以NaCl计) a /(g/100g) 10.0GB 5009.44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mg/g) 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GB 5009.227铅(以Pb计)/(mg/kg ) 0.9GB 5009,12总砷 (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
9、5,单位为克(g)。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2104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表3 微生物限量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8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 JJF
10、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每批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并附加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2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指标为净含量、感官、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24.8的全部项目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原料、产地
11、、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型式检验时。5.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1.2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得超过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