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KM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MY 0008S-2020玉梦酸汤调味料 2020 -06 - 01发布2020 - 06 - 10实施凯里经济开发区明洋食品厂 发布Q/KMY 0008S-2020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细则,第一部分:标准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凯里经济开发区明洋食品厂“玉梦酸汤调味料”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由本标准由凯里经济开发区明洋食品厂提出并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凯里经济开发区明洋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其明、钟定江、史勋祝、杨政州、丁兴欠、李 学、祝 婷、杨秋燕、余 晶、陈小莉。5玉梦酸汤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2、玉梦酸汤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凯里经济开发区明洋食品厂生产的玉梦酸汤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
3、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7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
4、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玉梦酸汤调味料 以西红柿、鲜红辣椒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后分别放入坛中进行一次发酵,再分别磨浆混合后二次发酵、食用植物油炒制、杀菌、过滤、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体调味料(含油型)。4 要求4.1 原辅料4.1.1
5、西红柿、辣椒应新鲜、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应符合GB 2716和GB/T 5461的规定。4.1.3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4.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红色或桔红色,允许酱体表面有轻微的淡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其外观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形态酱体均匀、粘稠适度、静置油与水允许少许分层滋味、气味具本品固有的鲜香和辛辣味,酸咸适中,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
6、规定。表2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检验方法总酸(以乳酸计)1.55.5GB/T 12456干燥失重/(%)80.0GB 5009.3食盐/(%)15GB 5009.44总砷(以As 计)/(mg/kg)0.4GB 5009.11铅(以Pb 计)/(mg/kg)0.8GB 5009.12亚硝酸盐(以NaNO2 计)(mg/kg)10GB 5009.3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GB 5009.227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GB 4789.3沙门氏菌500 /25g-GB 478
7、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2100 CFU/g10 000 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进行4.6 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9 瓶(
8、袋、盒),其中2/3包装单位作检验样品,1/3包装单位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出据合格证方能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总酸、水分、食盐、净含量、大肠菌群、过氧化值、标签的检验。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4.34.8条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9、规则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4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涉及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7.3 贮藏产品应贮藏在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藏。7.4 运输运输可在常温下进行,产品运输过程中,需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