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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F 0001 S-2022 衡毅烧坊酒(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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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HYSF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衡毅烧坊酒(配制酒)2022-05-20发布 2022-05-25实施贵州衡毅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Q/HYSF 0001S2022Q/HYSF 0001S-2022前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贵州衡毅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衡毅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德琴、陈大秀、廖乾英。衡毅烧坊酒(配制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衡毅烧坊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衡毅烧坊

2、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毅烧坊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及贸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

4、料的公告(卫生部2013年 第1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衡毅烧坊酒(配制酒)以粮谷为主要原料酿造的白酒为酒基,添加黄精、马齿苋、木瓜、玉竹、甘草、桔梗、干姜、蒲公英、桑椹、鱼腥草、益智仁、茯苓、黄芥子、覆盆子、薄荷、决明子、栀子、金银花、青钱柳叶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浸泡、勾调、过滤、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风格的配制酒。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4.1.2 黄精、马齿苋、木瓜、玉竹、甘草、桔梗、干姜、蒲公英、桑椹、鱼腥草、益智仁、茯苓、黄芥子、覆盆子、薄荷、决明子、栀子、金银花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

5、,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4.1.3 青钱柳叶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及外观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GB/T 15038香 气具有相应的辅料香和酒香,诸香和谐,无异味口 感醇和

6、,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 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 20)a / ( vol) 22.055.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 7.0GB 12456甲 醇b/ (g/L) 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 7.0GB 5009.36铅(以Pb计)/(mg/kg) 0.2GB 5009.12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 % 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

7、行。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 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 L(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两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分类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甲醇。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

8、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6项目及标签。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产品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6.1.2 应以“ %vol ”为单位标示酒精度。6.1.3 产品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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